摘要:”在東區一家交付3年的小區,物業負責人林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在小區公告欄及各樓道張貼了防高空墜物公告,在電梯顯示屏廣告中也添加了防高空墜物的宣傳,提醒業主將擺在陽臺、窗臺外的花盆收好。“平時管理中,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高空墜物,一旦刮颱風,陽臺外的花盆更成了‘心病’,也是我們跟業主嘮叨得最多的事情。

昨日上午,市民王先生停放在住宅區樓下的汽車,被樓上墜下的花盆砸中。車子損失雖不大,可王先生卻感到後怕:若花盆砸中人,後果不堪設想!如今已進入颱風多發季節,建議居民不要把花盆放到陽臺外。

驚險一幕:花盆墜落砸中汽車

昨日上午,王先生走到隔壁一棟樓前去開停放在那裏的汽車。“不好!車子前引擎蓋上怎麼有隻花盆?”王先生心裏咯噔了一下,買了才一年多的愛車上留下了一個癟塘。他抬頭向上望去,車子上方樓上有5戶人家,其中4戶人家窗臺上擺放着各種花草,誰家花盆惹的事難以確認。考慮到小癟塘估計花二三百元就能修復,王先生自認倒黴。可是,他認爲,自己遭受的是一點小的經濟損失,但如果花盆砸中的是人,問題就大了,居民不要隨意把花盆等物品放到陽臺外面。最近颱風“玲玲”正在興風作浪,建議居民把花盆搬進家中。

在王先生居住的小區,記者發現住宅陽臺外隨意擺放花盆的現象十分普遍,沒有任何防護設施,甚至有的居民將花盆直接擺放在空調外機上,有個“風吹草動”很容易滑落。

“樓上有些花盆很危險,每次路過時總是儘量走得快一些。”該小區的劉女士說,希望物業能夠將這事管起來。

記者隨後在新城花園、月亮園和東花園等小區採訪時,發現不少居民習慣將花盆放到陽臺外面,讓它們多吸收陽光雨露。在東花園一棟老樓朝北過道的上方,是一個未封閉的水泥圍欄,圍欄上擺放了很多盆花,若遇風雨或被人爲觸碰,花盆很容易墜落砸到人。採訪中,記者還發現,小小花盆裏有些植物長得很粗壯,放在陽臺上顯得頭重腳輕,容易掉下去。

喜愛養花的市民孫先生認爲,高樓居民在家中養花,表面上看來是與他人無關的小事,但一旦發生花盆墜落事故,就可能成爲危害公共安全的大事了。希望物業公司加強管理和督促,對居民養花進行規範。孫先生同時呼籲,市民要文明養花。

防止高空墜物:物業“嘮叨”得最多

“平時管理中,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高空墜物,一旦刮颱風,陽臺外的花盆更成了‘心病’,也是我們跟業主嘮叨得最多的事情!”在東區一家交付3年的小區,物業負責人林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在小區公告欄及各樓道張貼了防高空墜物公告,在電梯顯示屏廣告中也添加了防高空墜物的宣傳,提醒業主將擺在陽臺、窗臺外的花盆收好。

“看,這戶人家經常把花盆放在防盜窗臺外面,提醒好多次了。”林經理指着一幢高樓北側窗臺說,不少業主聽物業工作人員講解後,會積極主動地將花盆搬到室內,但也有一些業主不配合,抱有僥倖心理。還有的業主在物業提醒的時候應付一下,過一陣子又恢復原樣。因爲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物業只能勸導,業主不配合時,只能將情況反映給社區,讓社區介入一起調解。

開來物業一位負責人王先生介紹,公司一直都在提醒業主小心高空墜物。在平時的文化活動中與業主互動,現場將一個花盆放在2米高的地方,下面放個水果,讓小孩子推翻花盆,演示傷害值,起到教育作用,讓小孩子去引導家長,效果反而更好。在遇惡劣天氣時,提前向業主發佈安全提醒,對發現的危險源,物業能處理的就先行處置。

【律師說法】

一旦發生高空墜物事故,該由誰負責賠償?

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丁強介紹,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花盆從窗臺掉落砸壞車輛,若所有人明確,那麼侵權責任明確,業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如果找不到花盆的所有人或是所有者,那麼花盆所在的整棟單元樓就成了責任人。

就物業而言,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對於高空墜物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其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履行注意義務、協助義務。

所以,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爲,從法律意義上,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民事賠償;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但物業作爲管理人無法推脫注意義務的責任。

記者 姜傳剛

編輯 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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