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10月18日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李晓旭的协助下脱逃。大庆警方曾在21日晚发布对刘文忠、李晓旭二人悬赏十万元的缉捕通告。

10月18日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李晓旭的协助下脱逃。大庆警方曾在21日晚发布对刘文忠、李晓旭二人悬赏十万元的缉捕通告。

22日早上7时28分,警方已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洪河乡洪河小区将刘文忠及其同伙刘文龙抓获。大庆警方向媒体披露了二人被抓的细节。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王天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了犯罪嫌疑人刘文忠被抓的细节。

刘文忠在冒充律师的李晓旭协助下从大庆市看守所脱逃后,黑龙江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发现刘文忠先后逃窜至哈尔滨市、绥化市等地。至21日晚8时许,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往肇东市昌五镇,活动范围比较集中、也比较稳定。警方把抓捕组分为若干个小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做网格化划分进行围堵,同时布置大庆市所有的卡点进行堵截。

22日早上,警方在肇东市洪河乡附近发现了嫌疑车辆,车上除刘文忠外还有其胞兄刘文龙。犯罪嫌疑人刘文忠在警方已经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危险驾车疯狂逃窜,甚至撞击警车。民警果断开枪,击伤了副驾驶的刘文龙,刘文忠依然驾车逃窜,行至洪河乡洪河小区附近时,车辆爆胎,翻入路旁沟内。

民警上前将二人抓获,并将受枪伤的刘文龙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22日17时30分,警方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机路一商铺门前将冒充律师协助刘文忠逃跑的李晓旭成功抓获。

2018年在押人员看守所逃跑涉嫌什么犯罪?

将涉嫌脱逃罪。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脱逃罪的认定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

2、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

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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