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10月18日15時55分,大慶市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利用律師會見之機,在冒充律師人員李曉旭的協助下脫逃。大慶警方曾在21日晚發佈對劉文忠、李曉旭二人懸賞十萬元的緝捕通告。

10月18日15時55分,大慶市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利用律師會見之機,在冒充律師人員李曉旭的協助下脫逃。大慶警方曾在21日晚發佈對劉文忠、李曉旭二人懸賞十萬元的緝捕通告。

22日早上7時28分,警方已在黑龍江省肇東市洪河鄉洪河小區將劉文忠及其同夥劉文龍抓獲。大慶警方向媒體披露了二人被抓的細節。

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王天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披露了犯罪嫌疑人劉文忠被抓的細節。

劉文忠在冒充律師的李曉旭協助下從大慶市看守所脫逃後,黑龍江省公安廳立即成立了專案組,發現劉文忠先後逃竄至哈爾濱市、綏化市等地。至21日晚8時許,警方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逃往肇東市昌五鎮,活動範圍比較集中、也比較穩定。警方把抓捕組分爲若干個小組,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做網格化劃分進行圍堵,同時佈置大慶市所有的卡點進行堵截。

22日早上,警方在肇東市洪河鄉附近發現了嫌疑車輛,車上除劉文忠外還有其胞兄劉文龍。犯罪嫌疑人劉文忠在警方已經鳴槍示警的情況下,仍然不顧危險駕車瘋狂逃竄,甚至撞擊警車。民警果斷開槍,擊傷了副駕駛的劉文龍,劉文忠依然駕車逃竄,行至洪河鄉洪河小區附近時,車輛爆胎,翻入路旁溝內。

民警上前將二人抓獲,並將受槍傷的劉文龍送往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

22日17時30分,警方在哈爾濱市道外區一機路一商鋪門前將冒充律師協助劉文忠逃跑的李曉旭成功抓獲。

2018年在押人員看守所逃跑涉嫌什麼犯罪?

將涉嫌脫逃罪。

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爲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爲。脫逃罪的認定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爲。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爲監管場所範圍。行爲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爲,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爲,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2、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爲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爲的方式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即行爲人脫逃的目的是爲了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爲脫逃罪。

除此之外,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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