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那些身敗名裂和一夜返貧的涉黑村長

當年我們政府爲什麼要提出“一切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基本路線呢?這個說到底還是一個利益的問題,所謂天下熙熙皆爲利來嘛!如果經濟發展好了,那麼很多行業都給人一種有利可圖的感覺,於是工作機會就多了,大家的日子也變好了,這社會矛盾跟着降下來了,最終到執政者那兒就有了長治久安的效果。

生活中的大部分人還是把喫飽飯賺到錢看的比較重要,在這方面沒有讓自己滿意之前,他們對什麼制度、規則、自由等這些比較虛的東西沒多大興趣。把目光放的遠一點,假如中東北非那些戰亂地區的經濟水平能提高10個百分點,估計那裏一片和平安定的景象。

所以對執政者而言,發展經濟就是保持社會穩定的核心,那麼一切對經濟有害的東西都應該把它消滅掉。換句話說,如果消滅某些東西對經濟有利的話,那麼這些東西註定要被消滅,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比如那些爲害一方的黑惡勢力。

黑社會和地方惡勢力爲什麼會存在?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存在就是有原因的,各地的原因都不太一樣,但是歸根結底依然還是因爲利益。不過黑惡勢力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有比較大的概率會侵犯他人的利益,他們有利可圖的時候有些人就無利可圖。他們這種行爲就跟一切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相矛盾了,於是他們變成了經濟發展的障礙。

當經濟發展狀況整體比較好的時候,黑惡勢力對經濟的傷害不會特別明顯,但是當經濟數據不太好的時候,比如現在這種時候,這些人就比過去招人恨了。日子不好過大家本來心裏就不舒服,要是這些人依舊無法無天的話,那麼政府的壓力就更大了。這種時候打擊黑惡勢力既有利於經濟發展,還有利於降低社會矛盾。而且這些人豐富的人生經歷裏面,總是能找出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爲出來,讓這件事變得合理而合法。

(某些村長最害怕這樣的標語出現)

10月21號有一條新聞說,安徽淮南市警方打掉了一個黑惡勢力團伙,這夥人的老大是一名叫吳某的村長,這個團伙的成員全是他們吳家的宗族親戚。而且這是一個盤踞在這個村子長達20多年的大家族。如果這個家族真的是稱霸村子的黑惡勢力,那村裏村外不少人都會拍手稱快。

吳某這一大家人的主要業務模式有兩種,一種是把村裏的集體資源據爲己有,把村裏的工程都控制在他們家族手裏,從中牟利;另一種對所有跟村子有關的企業進行敲詐勒索,然後吳某以村主任的身份調停從中撈好處。他們家這兩個生財之道算是既損害自己村民的利益,也損害當地廠家的利益,同時傷害了農村集體經濟和民營經濟。

類似的事蹟想必大家沒少聽說,甚至給人感覺好像每個人的老家都有幾個這樣的村主任。那麼村主任是個什麼樣的角色呢?他跟村支書又是什麼關係?爲什麼老是有村主任涉黑呢?在此我們需要把這兩個大家耳熟能詳的職位好好介紹一下,這兩個職位要是弄清楚了,關於所有涉黑村幹部的新聞也就容易理解了。

村子算是我們國家最小的行政單位劃分了,管理一個村子的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村黨支部委員會,另一個是村民自治委員會,這兩個合起來叫做“村兩委”。村黨支部的一把手是村黨支部書記,簡稱村支書;村委會的一把手叫村委會主任,俗稱就是村長。

在這兒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村長不是公務員,很多地方村支書也不是公務員,他倆其實跟當地政府之間是沒有級別上的從屬關係的。這是因爲村委會本質上是一個村民自發形成的自治組織,村長就是這個自治組織的行政長官,理論上他的上面是沒有人可以領導他。很多地方的村長之所以比較任性和蠻橫,原因就在這兒了。

咱們的公務員和黨政幹部都有各種紀律條文約束他們,比如不允許私下裏參與經商辦廠或者持有企業股份等等,怕的就是利用權力去謀取利益損害了社會公平。但是人家村長不是公務員啊,所以沒有這些規矩的限制,因此那些資源豐富位置便利的村子,村長就帶頭辦企業做生意,日子過得比縣長瀟灑多了。

因爲村委會是一個村民的自治組織,不屬於公務員編制的單位,所以理論上村長不能由當地政府委派或者任命,只能從他們那個村子裏選出來。村長這個工作是3年一屆,但是不限制連任的次數,只要有能耐有手段選上去,就可以一直在村長的位置上幹下去。

我們前面提到的這個涉黑的案件裏面,村長吳某就屬於這種長期連任的村長,在他被批捕後的罪狀裏面就提到他“操縱村主任選舉,長期把持基層政權二十餘年”。吳某顯然是那種每次都能通過各種方法讓自己連任的人,畢竟他手裏的錢和家族那一大幫人總是能派上用場的。如果這些人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爲,警察也拿他們沒有辦法。

那麼村裏難道就沒有人管得住村長嗎?理論上當然是有的,那個人就是村支書。村黨支部委員會是我黨設在村裏的基層黨組織,村支書可是有上級領導的,這一點和村長不同。村支書的上級領導是當地的鎮黨委書記或者鄉黨委書記。因爲我黨是永遠的執政黨,執政範圍也一直延伸到了村子裏面,作爲黨員就要服從上級黨組織的安排,這個村支書就是傳達和執行我黨對基層管理的一名普通黨員。

也就是說村支書屬於是執政黨的官員,而村長是行政系統的官員,兩人的關係就好比是縣委書記和縣長的關係,一個是決策者,一個是執行者。理論上村支書是一個村子裏做決策監督村長的人,而村長是負責執行決策管理村子的人。這種關係在村以上的行政系統裏都是運行良好的,但是在村子裏就很容易出問題,就是因爲村支書常常不是黨政幹部,村長也不是公務員。

這村支書有上級領導,他可以無條件接受上級的指示,誰讓他是黨員呢!但是村長沒有上級領導,所以村支書在要求村長的時候就多少有點尷尬了。如果村長不配合工作不把村支書放在眼裏,村支書基本上沒有好的辦法。像吳某這種橫行鄉里二十年的人,村支書要麼拿他毫無辦法,要麼早已歸順了村長的隊伍。

當吳某和他的團伙被打掉的時候,給他們的罪名是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以及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這些罪名可是違反了《刑法》的,意味着他們是要負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就意味着非法所得充公,人蹲監獄改造,辛辛苦苦攢了幾十年,一切回到解放前。

可能有同學會問了,既然吳某這幫人一直在違反法律,爲什麼20多年沒有被處理,直到現在才被收拾呢?這個就涉及到了我們基層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在社會管理方面的複雜性了,歸根結底我們這個社會尚且不是法治社會,而是人治和法治共同參與。依法辦事的話,吳某早十幾年前就應該進去,但是因爲有人治的因素,吳某可以一直混到現在。

像吳某這樣的村長,在當地其實相當有社會資源和人脈資源,算是屬於“地頭蛇”一類的角色。如果有村民報警或者舉報的話,吳某可以通過人脈資源和金錢打點把這個事情給解決掉。在人脈方面多花點功夫,那麼在法律方面就少受點罪,有了人治的靈活性,必然就會損害法治的公正性。

在經濟較好的年份裏,吳某這種人的生存能力很強。可是碰到現在這種全國運動式打擊黑社會犯罪問題的時候,吳某就難以度過這個難關了。因爲這種時候打黑除惡的命令來自最高層,壓力甚至人員來自上一級的單位,像吳某這種出不了縣城的人脈關係就罩不住自己了。

我們常說一句話: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像吳某這樣的黑惡勢力也算是有勇有謀,但是缺乏一點長遠的眼光。如果他們能意識到他們的屬性和未來的命運是跟社會經濟水平息息相關的話,就應該提早做好規劃和打算,不要太過分了,否則就會像現在這樣落得一個身敗名裂和一夜返貧的下場。

【新聞原帖】

《安徽淮南一“村長”成“村霸” 涉黑斂財超千萬元被查》

https://www.ah.xinhuanet.com/2018-10/22/c_1123591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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