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

“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

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

但这绝不等于“人人都可以乱放风”

这不,厦门就有人“摊上事儿了”

最近,厦门一女子在朋友圈发文,称一男子为“特级渣男”“有女友还到处撩妹”,呼吁大家不要被骗,并请知情者转发。被点名的男子怒不可遏,遂而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来吧!廿七君带你来吃瓜!

事情是这样的

林某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2日,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信息:

“林某有女朋友还到处撩妹,借由义工朋友之名,几次约单身女孩去家里给她们煮饭吃,平时微信朋友圈嘘寒问暖,被女朋友拆穿还狡辩,说都是朋友,谁知道去过几位单身女孩的家里。我们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让其他女孩子被骗!求知情者一起转发。谢谢”。

不曾想,林某朋友们纷纷询问事情原由

义工朋友圈也应这篇“渣男论”不断发酵

林某知道后,异常愤怒!将张某告上法庭!林某认为,张某捏造其有女朋友还到处勾引其他女生的事实,并附上几张捕风捉影的聊天图片,无中生有,给其个人名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为此事,其在从事义工事业的候经常要承受其他义工异样的目光和无端的询问,身心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无法像以前一样全身心投入义工事业。更严重的是,经再三解释,并同义工团体负责老师登门澄清,女友仍无法恢复对其信任,现两人已经分手。张某无中生有的抵毁给其身心和情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小黄同时与两位女性暧昧,即便存在该情况,小余也不应对小黄使用“渣男”这一带有侮辱性的负面评价字眼,且将该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呼吁转发。

此外,小余在该条朋友圈信息中写明“求知情者一并转发”,迟至庭审时才将该朋友圈信息予以删除,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众范围及负面评价的影响力。据此,法院认定小余发布的带有人格侮辱、诽谤性质的朋友圈信息已造成了小黄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综上,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法院依法判处小余应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向小黄赔礼道歉的信息,并赔偿小黄精神损失费1000元、损失费4300元。

没错,这位“亲爱的张同学”摊上大事儿了

乱发朋友圈骂人,你犯法了!

知不知道!

(连打游戏玩王者荣耀骂人都会被封号呢……)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警示

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工作生活的一种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朋友圈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别把朋友圈当成自家的垃圾桶,更别挑战他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决心。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海法宣

值班编辑:陈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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