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的備考當中,有時會涉及到票據法當中的考點,三類票據中匯票是最常考查的,我們今天就一起來學習匯票當中的一個知識點——匯票的背書。這部分在農信社的考題當中難度不大,需要大家對票據的概念進行理解消化,才能更好地做對題。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指有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概念當中需要大家把握幾個關鍵點,第一,匯票有兩種付款方式,一種是見票即付,一種是指定日期,而本票和支票都只能見票即付,這就決定了只有匯票纔有承兌制度;第二,支付是無條件的,所以匯票出票不得附條件,一旦出票附條件,票據則是無效的。

二、匯票的背書

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爲目的,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然後將匯票交付被背書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爲。

背書應當有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這個概念當中同樣需要把握幾個考點,第一,我們說票據具有流通性,那如何流通呢?便是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從而實現票據的流通;第二,背書轉讓是不需要經過票據債務人同意的,也就是說想轉隨便轉,沒有限制。但是也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叫做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A—B—C—D—E,假設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再背書轉讓給E。如果我們把C稱爲背書人的話,那麼D就是被背書人,C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時D把票據轉讓給E也是有效的。那如何理解C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呢?E如果找付款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話,那麼E能找前手行使追索權,對於E來說ABCD均爲前手,但是由於C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所以現在E便不能找C行使追索權了。如果是A在出票的時候就記載了“不得轉讓”自由,那匯票就不可以轉讓了。

3.回頭背書。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並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於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回頭背書是有效的,比如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再背書轉讓給A,這是可以的。

4.附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條件的,所附條供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也就是說背書如果附條件了,背書仍然有效只不過條件無效,我們就當這個條件不存在即可。

5.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背書轉讓匯票是不帶找零的,只能整體轉讓。

6.期後背書。期後背書應當屬於無效背書,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券轉讓的效力。但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也就是說超過期限的匯票再背書轉讓,或者被拒絕承兌的匯票再背書轉讓都是期後背書,均爲無效。

祝大家備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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