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受贿却被判免予刑罚 这是为何?

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现金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介入治疗中心主任杜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杜某某系自首,个人实际所得4.4万元且全部退赃,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为安医二附院介入治疗中心主任,某医药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与安医二附院签订《引流导管等购销合同》。介入耗材申请、使用流程,由科室每周按可能的使用量提交计划至医学工程部,医学工程部按合同核准后通知供应商送货并办理入备库手续,科室将耗材从医学工程部领回,在手术时直接使用。被告人杜某某为了手术需要,安排护士长定期与医学工程部对接,对各种介入医疗耗材进行申请、领取及核对。期间,申请和使用了某医药公司的介入耗材。

2012年至2014年,某医药公司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杜某某的关照,分三次送给杜某某共计8万元,杜某某将部分赃款分给科室其他人员,自己分得4.4万元。2017年9月8日,杜某某及其他人员上交8万元至安医二附院纪委。

2017年7月,合肥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合肥市医疗系统相关案件过程中,为调查需要,通知杜某某了解情况。在询问期间,杜某某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职权收受某医药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现金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个人实际所得4.4万元且全部退赃,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内容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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