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圍繞着“狗”的話題,無論是“玉林狗肉節”還是“動物保護協會志願者高速路上攔車救狗”等,都引起了社會熱議。作爲理性人,任何極端都應被警惕:極端的“愛狗人士”非我們所提倡,極端“反愛狗行徑”也可能摻雜着違法犯罪。例如在微信、貼吧等社交網站上猖狂已久的“毒狗羣”中,經常有人分享自己在各個小區毒殺寵物狗的經歷。這樣的行爲真的是“法外之地”嗎?顯然不是,下面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則毒狗被判刑的案例。

經典案例

盤錦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某日,被告人鄒某在盤錦市某區集市上購買了氟乙酸類鼠藥和雞肝,並使用該鼠藥浸泡雞肝。沒過幾天,鄒某駕駛其所有的電動三輪車行駛至一小區內,將事先用鼠藥浸泡過的雞肝隨機投放至小區綠化帶內,導致該小區住戶陳某、張某等六人飼養的七隻寵物犬中毒死亡。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鄒某刑事責任,故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鄒某辯稱:去年本人去兒子居住的小區時曾被一隻流浪狗咬傷,因擔心家人被狗傷害,就去市場買了老鼠藥和雞肝,目的是想毒死流浪狗。並且其購買的老鼠藥毒性也不是特別大,投放的地方不應被認定爲公共場所。

鄒某的辯解真的有用嗎?

小編認爲:

1.小區的綠化帶屬於集體業主共有,且具有開放性、流動性的特點,應當認定爲公共場所。

2.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雞肝的行爲侵犯的法益不單純指向寵物犬飼主的財產權,而是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侵犯。

3.試想一下如果我們居住的小區內隨時隨地都可能出現“有毒物質”,最起碼的安全感已經蕩然無存。

4.如果鄒某真的曾被寵物狗咬傷,那麼鄒某應當向該寵物狗的主人主張民事賠償,法律已經賦予其應有的權利和救濟手段。

5.鄒某由一件小事陡然走向極端的做法,其中的邏輯是斷裂的、非理性的,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引以爲戒。

(圖片來自網絡)

法院判決:被告人鄒某僅憑自身喜惡,故意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上述判決只是針對鄒某的刑事責任,鄒某還應當對其行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我國法律中,寵物犬雖無主體地位,但其性質屬於飼主所有的財產權。鄒某投毒毒死小區內七隻寵物狗,侵犯了這些寵物狗飼主的財產權利,雖然鄒某已被判處刑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之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飼主有權向鄒某主張民事賠償。並且,由於寵物狗不同於一般財產,飼主飼養的過程中與寵物之間會產生情感,毒死寵物狗的行爲不僅侵害了財產,也傷害了飼主的情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個案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我顧問》溫馨提示

愛護動物也好,對動物無感也罷,現代社會允許多元化的聲音和觀點,但多元不代表容納極端。作爲一個理性人,守法是行爲底線。愛狗人士應當在養狗時注意方式,栓繩遛狗、及時清理狗狗糞便、防止狗狗製造噪音等,不要再讓“愛狗人士”一詞淪爲貶義。當遇到動物侵權,也應該用法律途徑主張權利,而不是使用極端的手段毒狗殺狗,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當不幸遇到愛犬被毒死的情形,要及時報警,以便及時查清真相抓到犯罪嫌疑人。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犯罪嫌疑人主張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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