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爲6條魚,寧波這個魚販子差點要蹲3年大牢!

來源:寧波晚報(nbwanbao)

首席記者 王穎 通訊員 宋文軍

範婷婷 | 編輯  施憶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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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悔啊,

就是因爲捨不得,

差點要蹲大牢!

47歲的孟師傅想起半年來的種種,

後怕不已。

做了20多年魚販子的他,

因爲捨不得扔掉6條河豚魚,

險些犯了牢獄之災。

6條大魚,他想了下決定不扔了

孟師傅是個老實本份人,也蠻節儉。他在菜市場賣了20多年的魚,隔上兩三天,就去批發市場進貨。批發市場的貨,都是一筐筐賣的,不會讓客戶在現場倒出來挑揀。

去年冬天的深夜,孟師傅和往常一樣,去市場批了3筐雜魚。第二天,4點多,他就出攤了,在自己的攤位挑挑揀揀。他發現,3筐雜魚裏混着6條河豚魚。

“以前也碰到過,個頭小,直接扔了。”這次,面對這6條河豚魚,他有些扔不下手。因爲,個頭都蠻大,稱了下分量,一共有3.8千克。

河豚魚有毒,孟師傅知道的,處理不好,喫了會惹大麻煩。孟師傅自己也不會處理。直接丟掉,太可惜。他想着,也聽說有人拿河豚魚曬乾了喫的,聽說味道蠻好。

想了下,他就放在了攤位邊上。

我想着,有人識貨,認得這是河豚魚,又會處理又會燒,就便宜帶帶去。也就賣個二三十元吧,要是老顧客,送也可以的。

菜市場裏,一般要過了6點多,才陸續有顧客來。可是,顧客還沒等來,菜市場管理人員就來檢查了,發現了攤位旁放着的河豚魚,馬上向工商所舉報

隨後,工商所將河豚帶走去做檢驗,經鑑定,這6條河豚魚均爲黃鰭東方魨。孟師傅趕緊投案自首,他開始慌了。

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悔啊

今年夏天,法院以孟某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知北侖區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法律援助。

經審查,本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範圍內,北侖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師朱曉承辦此案。朱曉接受指派後,及時會見了被告人孟某,向其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並進行了法律宣傳和教育。

孟師傅從來沒有過犯罪記錄,一想着,可能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整個人都很低落。他一個勁地說後悔,很懊惱。老實了大半輩子,沒想到,因爲一時捨不得,落得這麼麻煩。

朱曉告訴記者,

孟師傅對犯罪行爲供認不諱,

但是具體情節有些模糊。

通過詳細的閱讀和比較,我認爲,本案事實比較清楚,相關證據材料也比較充分

對被告人孟師傅比較有利的情節主要有五點: 1

被告到案後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供述前後一致,具有坦白情節。 2

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未有過刑事犯罪,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 3

被告人文化程度較低,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和自己的行爲導致的法律後果認識有限 。 4

被告人所出售的河豚魚並未完成交易,沒有流入市場,沒有造成人員實際傷害。 5

被告人系家庭經濟支柱,本人患有疾病,家庭經濟負擔重,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免於處罰,魚沒賣出去這個因素很重要

近期,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認爲

被告人從事個體飲食行業,明知河豚魚是法律禁止出售的有毒食品,屬《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禁止出售、加工之列,但爲了獲取非法利潤,對可能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自己的行爲向顧客銷售,給社會造成潛在危害,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辯護人認爲

被告人所出售的河豚魚並未流入市場,未造成人員傷害,可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爲社會危害性小。

法庭經過合議後,全部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孟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免於刑事處罰。

朱曉說:最後,孟師傅能免於刑事處罰,河豚魚沒有賣出去,沒有造成人員實際傷害這個因素尤爲重要。

據介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工作人員提醒從事水產銷售的個體戶從業者,應當對售賣的貨物品種及質量做到心裏有數,進貨渠道遵守安全合法,凡供食用的水產品(包括鮮售和加工)必須符合規定才售賣。另外,應積極配合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

幸虧沒賣出去,出什麼事兒,

孟師傅要好好反省,可不能再這麼做了!

也爲火眼金睛的市場管理人員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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