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工地上,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其排放的尾气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经检测该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超过标准要求限值,且使用地在北京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内。

02

处罚决定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案件。2017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中明确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对于区域内发现的超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依据台次处以高额罚款,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严厉打击。

04

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

2018年1-8月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北京市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8330台次,立案处罚1106台次,处罚款900.3万元。

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入户执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和排放控制装置开展综合检查。北京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动态掌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开展入户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城六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专项执法,顺义区、大兴区持续加大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力度。今年自开展对首都机场民航机械的集中检查以来,已经检查2198辆,排放超标拟处罚383辆,取得了良好成效。

作者:夏腾

编辑:刘霞

往期文章精彩回顾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