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李羚蔚 莫文靜

新疆烏魯木齊市民張強(化名)爲了消除個人徵信的不良記錄,日前將某銀行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結果被法院依法駁回。

2012年1月,張強申領了某銀行信用卡,並簽訂了相關協議。2013年11月,張強被告知該信用卡產生逾期利息600餘元。至2017年7月,罰息及滯納金累計3136元。該銀行將其不良信用記錄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

張強表示,該信用卡之所以產生逾期,是因爲當月信用卡還款日時他正在外地出差,未收到還款短信,待其回到烏市看到郵件後,便及時還了款。只晚還款3個工作日便產生高額利息,他對此不予認同。

由於上了“徵信黑名單”,張強的生活受到了影響。今年3月,他將逾期利息及滯納金償還完畢,並申請銀行將其個人徵信的不良記錄消除,該要求遭到銀行拒絕。今年5月,張強將該銀行訴至烏市水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覈銷之前提交的其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庭審中,銀行辯稱,該行按約履行了貸款義務,借款人張強有不可推脫的還款義務。雖然張強已還清欠款,但是他的徵信不良記錄由其本人行爲造成,要求該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調整其不良信用記錄無相應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強消極迴避、拖延還款的態度及故意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爲客觀上構成逾期還款的事實,其逾期還款行爲是其被列爲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的直接原因,該銀行對於張強被列爲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遂於近日駁回原告張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如果當事人因爲銀行方面的失誤無端上了“徵信黑名單”,要立刻跟銀行和當地的徵信中心取得聯繫,提出異議申請,儘早讓銀行將其從“徵信黑名單”中撤銷,將不良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如果出現了一定損失,可直接起訴銀行要求賠償。

但如果是由於個人拖欠、逾期還款等原因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爲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爲5年,超過5年的,應予刪除。本案中張強不良事件終止尚未滿5年,其要求申請覈銷不良信用記錄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因爲徵信系統不是人爲可以操作干預的,個人的信用情況一旦被上傳至央行徵信系統,就是“板上釘釘”,無論是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還是個人,都沒有權利也無法輕易更改。“花錢洗白徵信”的說法是騙人的,市民千萬不要上當。一旦因個人原因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只能先還清欠款,再靜待時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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