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類藥物資料圖

整類列管芬太尼類物質是中國毒品問題治理的創新性舉措,爲我國禁毒領域深化改革、完善發展帶來機遇。
——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公安部反恐專員 劉躍進
圖/視覺中國

新京報訊 4月1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公安部反恐專員劉躍進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宣讀《關於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着,新型毒品芬太尼類物質被正式按類納入毒品管制範疇,爲打擊和懲治各類新型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公告》稱,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有關規定,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芬太尼原本是一種鎮痛藥,1960年由比利時楊森製藥創始人保羅·楊森博士研發。後因合成容易、毒性強,芬太尼類藥品成爲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後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美國疾控中心數據顯示,2017年美國服用芬太尼過量致死的人數近3萬,比20年前漲了40倍,與2017年全美車禍以及槍擊暴力致死的人數相近。芬太尼也被稱爲新一代“毒品之王”。

《公告》對被列管的芬太尼類物質進行了說明,稱其是化學結構與芬太尼相比,符合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等條件的物質。《公告》稱,所列管芬太尼類物質如果發現有醫藥、工業、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將按照《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調整。已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和《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芬太尼類物質依原有目錄予以管制。

對此,國家藥監局副局長陳時飛解釋說,如果發現列管的芬太尼類物質有醫藥、工業、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時在非藥用目錄和藥用目錄之間動態調整。

陳時飛介紹,1985年,中國政府就已經正式加入聯合國《麻醉品管制公約》,1987年衛生部發布《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已經將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列入麻醉藥品管理。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 焦點

爲何整類列管芬太尼?

毒性強、品種多、變異快

劉躍進表示,中國已經對芬太尼采取了非常嚴格的監管措施,管制品種也超過了聯合國列管的品種,至於爲何還需要整類列管芬太尼類物質,劉躍進表示,芬太尼類物質是最近幾年纔出現,並且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迅速發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於該類物質毒性強、品種多、變異快、查緝難,已成爲當前國際禁毒領域面臨的一大難題。

劉躍進表示,中國禁毒主管部門列管芬太尼類物質品種達到25種,超過了聯合國規定管制的21種,有效防範了此類物質在國內發展蔓延。“特別是我們加強對芬太尼類藥品合法生產企業的監管,從生產到使用環節採取極爲嚴格的全流程、閉環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絕了合法企業生產的芬太尼類藥品流弊問題”。

“整類列管芬太尼類物質將徹底堵塞不法分子通過對其中一個或幾個原子、官能團或基團做簡單修飾即可研製新品種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爲公安、海關、檢察院、法院等執法司法部門有效打擊處理該類違法犯罪活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能有效防止芬太尼類物質大規模濫用以及非法制販、走私活動,爲全球毒品問題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劉躍進說。

如何將整類列管落實到位?

立案追訴等相關法律文件正在研究制定

記者從國家禁毒辦瞭解到,這是我國首次引入“類物質”概念列管毒品。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王賀勝表示,爲了實現對芬太尼類物質整類列管落實到位,我國引入“類物質”的概念。對某類物質實行“按類管制”,不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規範體系,爲打擊和懲治各類新型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補充和完善,將爲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借鑑。

據介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辦理芬太尼類物質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芬太尼類物質依賴性折算表”“關於芬太尼類物質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相關文件。

劉躍進說,在實現整類列管以後,中國政府將深入摸排重點地區生物醫藥基地和化工園區,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類物質的風險點,部署海關重點關區加大對高風險國際郵包的查緝力度,有效攔截芬太尼類物質走私出境,主動加強與有關國家的情報交流和個案合作,聯合偵控走私案件等。

中國是美芬太尼主要來源國?

缺乏證據、有違事實

現場有記者提到,美國一直在指責中國是其芬太尼類物質的主要來源國,劉躍進表示,美方的指責缺乏證據、有違事實。

劉躍進表示,中國對芬太尼類藥品的管控是非常嚴格的,合法廠家生產的芬太尼類藥品從來沒有發生過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國。中國執法部門曾經偵破過數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國販賣芬太尼類物質的案件,都是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連,以僞裝、夾藏等方式通過國際郵包輸往美國,但數量極爲有限,不可能是美國的主要來源。美方的指責缺乏證據、有違事實。

陳時飛也表示,對麻醉藥品的出口,中國在聯合國框架下,對每一筆出口實行嚴格審批和控制,從現在來看,出口的量非常小。

劉躍進強調,美國如果想真正解決其芬太尼類物質問題,還需加強其國內工作,在加大國內打擊毒品犯罪力度的同時,務實開展國際合作,加強情報交流、線索分享和聯合偵查,而不是一味指責他國。“我們認爲,美國內芬太尼類物質濫用問題,其自身原因是主要因素。佔世界人口總數5%的美國人消費了全球80%的阿片類藥物。大型藥企爲維持可觀的經濟利益,資助專家有傾向性地研究得出阿片類藥物無害的結論,藥店大力兜售、醫師濫開處方,形成完整的利益鏈條。種種因素綜合起來,造成了美國發生大規模濫用芬太尼類物質問題。”劉躍進說。

什麼是芬太尼類物質

化學結構與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物質:

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單環芳香基團替代與氮原子直接相連的苯基

哌啶環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羥基、鹵素、滷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使用其他任意基團(氫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危害

芬太尼類物質均爲芬太尼的衍生物,爲人工合成的強效麻醉性鎮痛藥,是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後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吸食後瘙癢、噁心、呼吸抑制。

美國疾控中心數據顯示,2017年美國服用芬太尼過量致死的人數近3萬,比20年前漲了40倍,與2017年全美車禍以及槍擊暴力致死的人數相近。其“家族成員”卡芬太尼藥效是芬太尼的100倍,海洛因的5000倍,嗎啡的10000倍,只要0.02克就足以使一名成年人斃命。

禁“毒”記

1960年 比利時楊森製藥公司創始人保羅·楊森合成鎮痛藥芬太尼,比嗎啡鎮痛效果更強,副作用更小。

1968年 美國批准芬太尼用於醫療用途。

1974年起 藥效更強的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卡芬太尼紛紛問世。

1985年 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聯合國《麻醉品管制公約》

1987年 衛生部發布《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將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列入麻醉藥品管理。

2015年10月1日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實施,一次性列管116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包括芬太尼類似物。

2017年3月1日 公安部、衛計委、國家食藥總局決定將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種物質列爲管制品種。

2019年5月1日 芬太尼類物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將堵住法律漏洞。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