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法律規定,如下3種錢是不用還的。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款明文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9,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欠的這3種錢不用還

第二條:《合同法》第200條明文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很明顯,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利息不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否則當事人可以不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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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無關的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非借款一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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