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此次的問詢函中,上交所主要要求新黃浦對中泰信託的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中泰信託的經營情況、風險狀況、信託計劃詳情、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進行披露。2017年,中泰信託因公司實控人陽光化問題一直未解,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被暫停至今,而後,公司相繼陷入高管數次變動、信託計劃踩雷等境況,中泰信託正在度過自己的艱難時刻。

(原標題:高管離職、項目延期 漩渦中的中泰信託又被上交所關注)

每經記者 陳玉靜 每經編輯 廖 丹

身陷延期漩渦的中泰信託因股東的半年報披露成了上交所的間接關注對象之一。近日,上交所在對新黃浦(600638,SH)的半年報事後審覈問詢函中,對其參股子公司中泰信託的長期股權投資未計提減值準備表示關注。

在此次的問詢函中,上交所主要要求新黃浦對中泰信託的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中泰信託的經營情況、風險狀況、信託計劃詳情、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進行披露。2017年,中泰信託因公司實控人陽光化問題一直未解,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被暫停至今,而後,公司相繼陷入高管數次變動、信託計劃踩雷等境況,中泰信託正在度過自己的艱難時刻。

實控人陽光化正推進

 半年報顯示,新黃浦對中泰信託的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爲13.36億元,未計提減值準備。上交所要求新黃浦覈實並補充披露:

(1)中泰信託的業務概況、經營模式、利潤貢獻、風險敞口和主要合作方,以及主要合作方是否與公司主要股東存在關聯關係或潛在利益安排。

(2)以列表形式披露中泰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名稱、規模、投向、期限、槓桿率以及是否出現逾期等情況,若出現逾期,中泰信託是否應承擔潛在的還款義務。

(3)結合公司投資入股中泰信託的主要協議條款等因素,詳細分析公司在上述投資中享有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權、收益權、具體分紅比例等權利,以及資金投入、風險承擔、潛在兌付和擔保等義務。

(4)結合中泰信託的經營情況,說明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測試的具體過程,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分、審慎。

截至2018年底,中泰信託共有6位股東,分別是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聞控股)、新黃浦、廣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聯投資)、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安徽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爲31.57%、29.97%、20%、9.99%、5.26%、3.21%。

其中,華聞控股、廣聯投資與新黃浦存在關聯關係: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持有華聞控股100%股權,華聞控股持有廣聯投資65.37%股權,華聞控股及廣聯投資分別持有上海新華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華聞)50%的股權,上海新華聞持有新黃浦25.07%股權,爲其第一大股東。

由此可知,中泰信託實控人爲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在中泰信託披露的年報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關於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背後的受益人已經詳細披露至各個自然人。

中泰信託相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監管部門對公司沒有其他要求,就是儘快完成陽光化,也沒有具體的時間點要求。目前,中泰信託實控人陽光化的推進工作一直在進行,但尚未最終完成。但公司相信公司股東、德瑞信託計劃受益人有意願有決心有能力處理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問題。據公司瞭解,股東、德瑞信託計劃受益人正在積極推動相關工作,落實監管要求,爭取早日完成整改,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進公司持續穩健發展。

原總裁上任未及一年又離職

 在實控人陽光化待解背後,中泰信託多個管理層職位發生變動。此前,原總裁周雄、原副總裁周旭、原財務總監李旻相繼提出辭職,後續陳乃道接替周雄擔任總裁職務。但不過半年,總裁之位再次空缺,據業內人士透露,陳乃道離職後去往四川信託。

此前曾有業內人士表示,陳乃道離職後,中泰信託相繼有多人離職,部分是因爲跟隨陳乃道,還有部分原因是新增集合信託業務的暫停。對此,中泰信託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一方面,公司主動引進市場上管理能力、專業能力和資源稟賦更強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業務人員,同時對在職人員進行檢視,根據工作能力和績效表現主動對員工進行優化調整;另一方面,部分員工自然流失,跳槽至其他信託同業或其他金融同業機構,也有個別人員因違規違紀被辭退的情形。總體來看,公司人員有出有進,在流出的同時也有新的高管、業務團隊、風險、法律合規、審計等重要崗位的優秀人才陸續加入公司。當然部分前臺業務人員,尤其是手頭有項目要做的業務人員跳槽,這確實與公司被暫停新增集合信託業務有關。

在人員的流動之外,近期中泰信託還深受項目逾期之累,相繼踩中青海省投、貴州黔南州等項目。對於目前逾期項目的處理情況,中泰信託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今年4月以來,部分項目已完成兌付,部分項目的處理正在進行中。目前,中泰信託逾期信託計劃涉及貴州、甘肅、青海三省4個項目,累計金額10.87億。在項目催收方面,公司的催收工作包括採取司法救濟措施、與融資方、擔保方及其股東或上級機構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主動溝通,同時,派員至現場與融資方等各方加強溝通,爭取儘早完成項目兌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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