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還有,根據跡象表明,在用戶下載安裝P2P網貸平臺手機APP客戶端被獲取的“隱私”包括了通訊錄、SD卡內容、通話記錄、相機相冊、攝像頭權限等關係到下載用戶的隱私安全,甚至有債務人遭到P2P網貸平臺第三方催收機構利用債務人手機相冊的照片進行P照羣發,以此威脅債務人進行還款的行爲已經觸犯我國的法律。在該《通知》已經明確了P2P接入徵信系統的一些標準,我們看到,在該《通知》的第一章持續開展對已出險機構相關惡意逃廢債行爲打擊中的第二條:請各地金融辦(局)繼續收集轄區內P2P網貸平臺機構惡意逃廢債借款人名單及失聯跑路的P2P網貸平臺高管人員名單,各地可參考下述標準制定本地區惡意逃廢債借款人的篩選標準:。

近年以來,對於P2P網貸平臺存在的“爭議”一直就沒有間斷過,而目前主要存在的“爭議”原因是P2P網貸平臺的貸前行爲和貸後風控的做法是不是合法,存在不存在法律上的問題成爲了目前討論的主要話題。

P2P網貸平臺手機APP客戶端下載安裝時回去用戶“隱私”是不是合法行爲

這個問題曾經我們也是討論過的,而最終也沒有討論出一個什麼滿意的結果,今天我們之所以把這個問題再次提出來是因爲,我們想搞清楚債務人在沒有形成借貸關係之前被讀取“個人隱私”是不是存在違規,而下載安裝之後沒有形成借貸關係的用戶的“個人隱私”如何處置和保障,畢竟下載安裝用戶沒有在P2P網貸平臺上借款,也沒有形成任何的借貸關係,那麼他們的“個人隱私”如何保障這也是很多下載用戶所擔心的問題。

還有,根據跡象表明,在用戶下載安裝P2P網貸平臺手機APP客戶端被獲取的“隱私”包括了通訊錄、SD卡內容、通話記錄、相機相冊、攝像頭權限等關係到下載用戶的隱私安全,甚至有債務人遭到P2P網貸平臺第三方催收機構利用債務人手機相冊的照片進行P照羣發,以此威脅債務人進行還款的行爲已經觸犯我國的法律。

而這些第三方催收機構的信息來源是P2P網貸平臺,這足以說明P2P網貸平臺讀取的內容涉及到了與存在合約關係無關的內容,已經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一個定性。

P2P網貸平臺委外第三方催收機構觸犯的法律責任誰來承擔?

這些P2P網貸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對於不管是債務人還是那些受到牽連的與債務無關的人員來說,都恨之入骨的,而我們明知道他們這些行爲是犯罪行爲,但是作爲債務人來說起訴這些P2P網貸平臺是非常困難的,因爲他們對於這些第三方催收機構是一概不認的,而債務人起訴這些催收機構來說更加的困難,因爲債務人壓根找不到這些催收成員是哪家平臺的,甚至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這給債務人維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而對於目前的情況來說,債務人只能委曲求全的等待這些P2P網貸平臺起訴,處境是非常的被動,主要的債務人如果不用“拒絕還款”的方式來維權的話,債務人的基本權益根本無法獲得合法的保障,而現在這些問題慢慢的呈現出來的是“立案難”和“維權難”的跡象,這在以後的維權上面更加的出於被動的局面,而這樣也給“詐騙團伙”提供了很大的犯罪便利和機會。

P2P網貸接入徵信需制定嚴格篩選範圍和惡意上傳的解決方案

近日,引起P2P網貸平臺和債務人廣泛關注的《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的事件有了最新的進展,根據我們在某理財網站上看到的所謂的下發文件中我們發現一些媒體過度解讀或扭曲該《通知》的實際真正的含義。

在該《通知》已經明確了P2P接入徵信系統的一些標準,我們看到,在該《通知》的第一章持續開展對已出險機構相關惡意逃廢債行爲打擊中的第二條:請各地金融辦(局)繼續收集轄區內P2P網貸平臺機構惡意逃廢債借款人名單及失聯跑路的P2P網貸平臺高管人員名單,各地可參考下述標準制定本地區惡意逃廢債借款人的篩選標準:

一、企業借款人和個人借款金額較大的優先(應扣除24%以上的利息)。

二、逾期時間超過6個月。

三、已進行合法、必要的催收。

四、有證據表明借款人具有還款能力拒不還款。

而我們看到業內人士提供的《通知》之後發現,在通知中提供了參考的惡意逃廢債的篩選標準,而這些標準在一些媒體上沒有看到的直接原因是,爲了加大增加債務人心理壓力,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參考的惡意逃廢債表示有三條有是有利於正在協商還款的債務人。

而近日我們看到一些媒體在發佈新聞的時候,刻意的隱瞞了一些主要的環節和過度宣傳的一種行爲,致使很多讀者看到他們的新聞後進入了一個誤區,致使一些本來想協商還款的債務人再次打消了協商還款的意願,而這樣的新聞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也失去了作爲一個媒體該有的責任,一直以來我們辛苦的宣傳各種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爲了讓債務人可以合法的進行協商還款,而一些自認爲知名媒體的頭銜的“刻意”行爲應該制止,履行一個媒體網站的社會責任。

要記着,作爲一個媒體主要責任是宣揚正能量和幫助這些債務人進行合理合法的進行協商,而不是幫助“犯罪分子”迫害債務人,我們奉勸那些媒體或者自媒體好之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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