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傷亡令人痛心

相關部門單位必會依法進行處理

傷亡者家屬表達訴求應通過合法途徑

切莫採取堵路等“三堵五鬧”的極端方式

以堵路、鬧事方式表達訴求是違法行爲!

對於違法犯罪行爲

警方將堅決依法查處!

10月16日上午8時30分許,田林縣舊州鎮羣衆蒙某香(女,29歲)駕駛一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田林縣舊州鎮G324線百礦工業園區附近時,與一輛同向行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蒙某香死亡,大貨車司機駕車逃逸。

索賠120萬 死者家屬阻斷當地交通

案件發生後,田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和舊州派出所迅速組織力量對案件展開調查。

就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當天下午4時許,民警對肇事車輛進行追查期間,死者家屬就組織幾十名親友在事發路段聚集,不同意將死者屍體運走,並用石塊、木板等物品設置路障阻斷交通,以此要求公安機關立即抓獲肇事司機並賠償等。

在公安與政府聯合工作組的工作下,家屬於當天傍晚18時許同意撤走路障,但揚言如不能按照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將再次設置路障阻斷公路。

當晚8時許,民警鎖定肇事逃逸車輛和司機姚某立(男,隆林縣人),並在隆林縣城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姚某立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同時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隨後民警協調肇事司機先行預付死者喪葬費3萬元。

警方抓獲肇事司機

次日上午,工作組欲將肇事司機預付的三萬元交給家屬時,死者家屬以賠償達不到他們的要求爲由,於10時許在死者堂哥譚某強及譚某強父親譚某仁等人的再次糾集下,組織親友40餘人到事發地路段設置路障、在國道324線上擺桌用餐阻斷交通,以此要挾當地政府出面讓肇事司機賠償120萬元以及到現場給死者親屬叩頭道歉等無理要求。

勸說無效 8人被拘

田林縣公安局領導、相關警種負責人與鎮黨委、政府工作組反覆做家屬思想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但家屬依然我行我素,置法律於不顧,繼續阻礙國道運行,致使道路累計中斷時間長達7個小時。

爲儘快恢復國道交通秩序,田林縣警方組織指揮百餘名警力趕赴舊州現場處置。行動中抓獲涉嫌擾亂交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8人,並清除所有路障。

G324線國道舊州段於10月17日下午3時恢復暢通。目前,因涉嫌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譚某強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新聞延伸

合法理性表達訴求 嚴禁出現以下行爲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六)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聚衆衝擊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七)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形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的;

(八)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圍堵、封閉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的;或者強行切斷電源、水源、通訊線路的;或者強行佔據工作、生產經營場所的;

(九)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打砸、毀壞公私財物、設備,造成惡劣後果的;

出現上述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這樣規定的:

積極實施上述行爲,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聚衆實施上述行爲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出現上述行爲之一的,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並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提醒:羣衆在反映訴求時,應理智遵循法律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依靠政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對採取聚衆鬧事、堵路、損壞公共設施等過激行爲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衆利益,警方將堅決依法查處。

來源:百色公安

八桂警事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