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山東男子劉克儒2007年在一場車禍中猝然離世,讓他的妻子王麗麗猝不及防的是,突然冒出一位丈夫的非婚生遺腹子,把她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劉克儒的遺產...

山東男子劉克儒2007年在一場車禍中猝然離世,讓他的妻子王麗麗猝不及防的是,突然冒出一位丈夫的非婚生遺腹子,把她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劉克儒的遺產;本已分得遺產並自願放棄繼承的公婆也將她告了……這是一場馬拉松式繼承案——濰坊市兩級法院十一年十二審,至今仍然難以了結。

10份判決書

檢索這起繼承案拉鋸的原因,除了雙方固有的矛盾導致親情割裂之外,還與司法審判人員涉嫌重複立案、採信程序違法的司法鑑定等行爲不無關係。親子司法鑑定的檢材——劉克儒的遺留物,爲其母親單方提取送檢,然而這個遺留物到底是“樣血”還是“腦漿”,濟南司法局的調查與送檢人的法庭陳述相矛盾,至今不明確。突然冒出的“非婚生子”劉克儒與王麗麗夫妻二人自1999年起經營獸藥生意,艱苦創業小有成績,2006年底舉債啓動一個化工項目,不料翌年2月28日劉克儒在一起車禍中去世。2007年3月22日,王麗麗從劉克儒的遺產中分給劉的父母劉冠法、劉雲霞50萬元用於養老,同時約定這對父母不承擔劉克儒的一切債務並放棄其它遺產繼承權。雙方簽署了書面協議,劉氏父母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還經濰坊市公證處公證。對於達成上述協議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王麗麗曾在法庭上陳述:劉克儒去世後,劉的父母向王麗麗提出不拿出50萬元就不火化遺體的要求,在劉克儒的葬禮上,濰坊當地行業領導、同行及朋友還曾經去勸解劉的父母,但他們不答應,無奈之下王麗麗賣房籌款。公婆劉雲霞的陳述則完全相悖,稱是王麗麗提出的要求,“不接受50萬元就不火化遺體”。一個能確定的事實是:50萬元在2007年3月22日協議簽訂當天交付,3月23日劉克儒的遺體火化。

50萬收條

火化證

劉克儒生前還買有人身保險,受益人爲王麗麗。按法律規定這筆保險金不屬於遺產,但劉克儒的父母去保險公司索要,保險公司無奈,要求王麗麗起訴,經由法院判決後再給付。雙方關係的裂痕已深,但這一切卻剛剛開始。2007年8月,王麗麗收到濰坊市奎文區法院送來的起訴狀:一個月大的嬰兒阿偉由其母親作爲法定代理人,稱他是劉克儒的非婚生遺腹子,要求繼承父親劉克儒的遺產。在劉克儒生前,王麗麗對這件事毫無耳聞,突如其來的消息幾乎把她擊垮。劉克儒生前未立遺囑,他的繼承屬法定繼承,其配偶、父母、子女爲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每人份額一般爲均等。阿偉一旦被確定爲劉克儒的非婚生子,根據繼承法解釋的規定,劉克儒已被分割的遺產需要從其他繼承人中“扣回”給阿偉。阿偉繼承案於2007年10月第一次開庭,法庭准許了阿偉母親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當時劉克儒已經火化,但劉雲霞自稱保留有兒子劉克儒的遺留物,有“血液、頭髮、腦漿”。庭審筆錄顯示,劉雲霞提出保留有劉克儒的遺留物時,王麗麗代理人表示異議,稱“只有在確定取得的遺物合法的情況下才能鑑定”。法官答覆:本院認爲死者母親保留死者身體的某一部分並非不合法,准許鑑定。2007年12月12日,山東醫科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書顯示:劉**(劉克儒之母)與其送檢的遺留物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遺留物與**(阿偉)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鑑定書還顯示,委託人爲“濰坊奎文區人民法院技術室”,“劉克儒遺留物系其母親劉雲霞攜帶送檢”,並特別標註:“本鑑定結果僅對其送檢的遺留物負責”。王麗麗認爲檢材(遺留物)爲劉雲霞單方取得,不合法、不真實,故不認可鑑定意見,請求鑑定人出庭作證。阿偉的母親則向奎文區人民法院一份提交了火藥味十足的《抗議》。第二天還提交了《委託鑑定書》,要求對劉克儒與王麗麗的婚生子阿利進行鑑定。法院未接受阿偉母親的申請。2008年5月15日本案第二次開庭時,鑑定人並未出庭接受質證;審判長還提出在劉克儒婚生子和阿偉之間作出鑑定。然而,就在查清事實的關鍵時刻,這個案件卻停了下來。婆媳對簿公堂2008年3月,劉克儒的雙親劉冠法、劉雲霞向奎文區法院起訴王麗麗,要求撤銷《協議書》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理由是“不識字”,又因爲當時“精神打擊很大”,所以對協議及公證內容存在“重大誤解”;且劉克儒遺產實際價值很大,他們只獲得50萬元“顯失公平”。奎文區法院認爲這個撤銷案會直接影響阿偉繼承案的審理,2008年5月15日裁定阿偉遺產繼承案中止訴訟。劉克儒父母的撤銷案則由奎文區法院和濰坊中院審了六年,其中濰坊中院兩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0年濰坊中院發回重審意見書

2013年9月26日,濰坊中院作出生效判決:對山東醫科院司法鑑定意見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以《協議書》未保留非婚生遺腹子阿偉的繼承份額損害了阿偉的繼承權利,確認其無效。但是,這個判決並未確認《放棄繼承權聲明》無效。熟悉該案的法律界人士評價說,《協議書》是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法院既然確認其無效,那麼劉克儒父母繼承的50萬元如何處置?《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未予確認效力,即爲有效,劉克儒父母在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一旦王麗麗依據協議無效的認定要求分割或返還50萬元,二老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王麗麗此後對該撤銷案提起再審申請,被濰坊中院駁回。而在劉克儒父母提起的撤銷案尚未落錘時,阿偉繼承案於2012年8月被奎文區法院駁回起訴,理由是劉冠法、劉雲霞已放棄繼承權,主體不適格。然而,僅僅四個月後,2012年12月,阿偉又將王麗麗、阿利(劉克儒與王麗麗的婚生子)、劉雲霞訴至奎文區法院(2010年1月4日劉克儒父親劉冠法因病去世,享年70歲),要求繼承劉克儒的遺產。奎文區法院予以受理。王麗麗一方則認爲,阿偉2007年8月與2012年8月的起訴,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是相同的,顯然有重複起訴的嫌疑,法院應不予受理。追問“遺留物”鑑定

2013年5月7日,阿偉繼承案再次起訴後的第一次開庭,王麗麗代理人對司法鑑定再提異議,原告代理人阿偉母親稱檢材爲死者劉克儒的“腦組織”。法官接着問劉雲霞:“你送往司法鑑定所的檢材組織是什麼?”劉雲霞答:“是劉克儒的腦漿,現在一直保存着。”由此可見,至2013年5月7日之前(司法鑑定於2007年12月作出),作爲鑑定委託人的奎文區人民法院,竟然不知道送去鑑定的遺留物是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13條規定,“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王麗麗認爲,檢材——劉克儒遺留物爲劉雲霞攜帶送檢,而非委託人——奎文區人民法院送檢,所以對檢材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負責。2014年3月17日,王麗麗找到了山東醫科院司法鑑定所的鑑定人,該鑑定人稱,“我和法院有協議,當年我和法院協商好了,我們不出庭”。2014年5月30日,濟南市司法局對王麗麗出具《關於對山東醫科院司法鑑定所投訴的答覆》,稱法院沒有依法出具要求鑑定人出庭的書面通知。《答覆》還顯示,該鑑定所在委託協議書備註中註明:該鑑定僅對所送檢的樣血負責,對其樣血是誰遺留等不負責。就一般人的常識而言,腦漿和血液有很大區別的。委託協議書顯示送檢是“樣血”,而劉雲霞稱送檢是“腦漿”。檢材究竟是什麼,這個疑問至今沒有答案。

濟南司法局的答覆1

濟南司法局的答覆2

濟南司法局的答覆3

在多年的審理期內,王麗麗及代理人以書面或開庭陳述形式多次向濰坊兩級法院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並指陳委託、檢材等司法鑑定程序違法,但均未被准許或採納。何時案結事了?2015年6月,奎文區法院對阿偉繼承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麗麗不服上訴。濰坊市中院認爲需要查清劉克儒生前存在的其他債務,所以撤銷發回重審。2018年5月31日,奎文區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仍未對劉克儒的債務作處理,但查明並確定劉克儒遺產爲84萬餘元,由王麗麗分別支付給阿偉171420.7元、婚生子阿利169220.4元和劉雲霞338441.4元。該判決對劉克儒的債務問題依然沒有作出處理,而對於劉雲霞夫婦繼承所得的50萬元遺產,因“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不宜一併處理,王麗麗可另行解決”。王麗麗又提起上訴。2018年10月16日二審庭審,王麗麗代理人仍追問“遺留物”是什麼。劉雲霞一方回答爲“腦漿”。法庭終於獲悉了遺留物的提取過程:劉克儒死亡後顱骨破裂,有腦漿流出,在場的親屬予以收取、帶回,放入冰箱內保存。阿偉及劉雲霞對一審作出的遺產數額及分配方案表示認可,但在2018年10月16日的法庭上他們仍提出請求:阿偉母親及代理人以阿偉尚年幼需要教育爲由,要求多分遺產,劉雲霞則提出遺產確定的數額太少。

這次的庭審已是十二審。如果本案二審維持原判,對先期支付給劉雲霞、劉冠法的50萬元遺產不予處理,王麗麗“另行解決”的方法只能是起訴。也就是說,這樁延續十一年已經十二審的繼承糾紛還尚未到頭。十一年滄海桑田,五名繼承人中,劉冠法駕鶴西去;阿偉從襁褓中的嬰兒長成十一歲小夥子;阿利已經成人,展開自己的人生,他很希望能確認阿偉這位親弟弟,也樂意幫助他成長;唯獨劉雲霞與王麗麗依然糾結在訴累之中。劉雲霞年愈八十,佝僂着腰,10月16日開庭時只能半躺在旁聽席上。多年的糾紛已無法讓她安度晚年。她承認,在這場金額並不大的遺產繼承訴訟拉鋸戰的背後,是親情的疏離、割裂及其侵蝕。(文中除劉克儒、劉冠法外,其他人員均爲化名)

來源:看看新聞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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