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由异议方当事人先行垫付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鉴定人本质上说是专家证人的一种,因此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从性质上说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不同于鉴定费,鉴定费一般是作为服务性收费直接由申请方支付给鉴定机构的,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则是诉讼费用的一种,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一般是不包括在鉴定费中。如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依照相关标准向人民法院预交。

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鉴定人本质上说是专家证人的一种,因此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也有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问题一般是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由异议方当事人先行垫付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即使异议方当事人拒不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人民法院亦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作证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当然,该笔费用的实际负担以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为准。

因此天纵鉴定(SKYLABS)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拒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经法院审查其异议不成立并认为鉴定人确无必要出庭作证的,出庭作证程序不应启动,鉴定意见可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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