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章增设“缺席审判程序”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建议将毒贩等纳入缺席审判范围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稿,一些委员认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诉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重要意义。草案三审稿贯彻了党中央相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已较为成熟。

“修正草案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对严厉打击惩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具有重大作用,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乃依木·亚森委员说。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大修。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一审稿中首次提出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23日的分组审议中,也有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有条件适当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李巍委员说,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建议尽早通过出台。

但李巍委员也表示,关于缺席审判适用的范围,目前第291条的表述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两种犯罪,一种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种是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然后规定了一些缺席审判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他个人认为,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

“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比如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都在20万件左右。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还有我们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李巍委员说。

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似乎感觉在国外成了避罪的天堂,这样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李巍建议,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具体文字修改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就是加一个“等”字,就可以把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放进去。

违法资金财产如何处置?

彭勃委员说,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这三类案件。

一些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一方面自身潜逃在外,另一方面也可能将其违法资金和财产想法设法转移境外。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对外逃人员的违法资金财产处置作出一些相应规定。

张平委员说,这些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向境外秘密转移违法资金财产的行为,可以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媒体报道,外逃资金和财产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对国家金融和人民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混乱和威胁。人民法院应该在这方面强化法律手段,实时予以有效的遏制和处理。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对类似行为处理得就比较强硬,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对其资产账户进行封禁和冻结,而我们在这方面则鲜有作为,对违法分子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张平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第292条之后增加如下表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拒不到案和应诉,人民法院可在判决前即时冻结其账户资产,以防止违法所得在判决前外逃转移。对已经外逃转移的违法资金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予以追缴。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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