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包括3部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其中最容易在实践中遭受侵害的,就是第三项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本文,看在明律师李顺华代理的一起颇具典型性的承租人维权案件,相信能给广大被征收人带来不少启发……

  书面反映问题+信访,都不好使

  安徽省阜阳市的马先生早年在村里租下一块地用于苗圃经营,后来又修建了鱼塘投资养鱼,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5月的某个早上,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和工程设备对马先生的苗圃鱼塘进行了破坏和推毁,马先生数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从此,他被迫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起初,凭着朴素的公平正义思想,马先生先后找到了街道办及村镇的有关领导反映问题,并递交了共计数万字的书面材料,然而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和解决。于是,马先生又想起了信访渠道,向镇、县的信访部门反映,希望自己的财产损失问题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然而在收到了县信访局的一纸答复后,就再也没有了后续的处理。

  随着维权的深入,马先生逐渐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手段进行维权。经网上查询,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经过多次与律师电话沟通,马先生决定到律所和律师面谈。

  律师办案:法律途径是正道

  在详细了解了马先生的案件情况后,李顺华律师团队发现,县信访办给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到了本次强拆行为有市政府参与,于是决定以街道办和市政府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予以了驳回,李顺华律师团队随即指导当事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中,李顺华律师团队据理力争,认为马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除时,没有任何人告知马先生诉权及起诉期限,马先生不服拆除行为于2018年1月2日提起诉讼,仍应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和村委会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原告的租地协议即无效,被诉行为是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的行为而不是征收行为,且原告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本案不是行政纠纷而是民事纠纷。且强拆前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自行搬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对此,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强制案件。

  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其主体地位与原告并不平等。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行为系“在管理使用的过程中”、“行使清除、整理”的行为,该职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本案同时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二者不可相互否定或者代替,而是交叉并存的。因此,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本案是民事案件范围是错误的。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履行纠纷,而且对于补偿款的划分也没有争议,都认为地上附着物是属于谁的,补偿款就应该归谁,这也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存在民事争议,提起的也自然不是民事诉讼。而本案的争议是,因被告错误的认为只有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义务,在没有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前,就采取了强制清理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行政赔偿的问题,因此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外,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还存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等诸多违法点。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马先生的财产损失弥补有了希望。

  律师提醒

  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仅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实施征收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同时,作为土地的合法承租人,对地上附着物也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访、书面材料反映问题等方式可以并用,但只能作为辅助、次要的手段。

  作者丨 李晟民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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