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女子發朋友圈曝光渣男,惹上官司賠了5300元!還有人被判9個月……

平日裏刷朋友圈

大家都是發工作、發生活比較多

如果你以爲在朋友圈

就可以暢所欲言?

那就大錯特錯了

最近廈門的吳小姐

就因爲一條朋友圈

被告上了法庭!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讓吳小姐在朋友圈

指責一男性朋友爲

特級渣男?

還因此引發了一場官司

廈門人一定要引以爲鑑啊!

一條微信 引發一場名譽權官司

原告小劉(化名)和被告吳小姐

原本是朋友

他們二人都是90後

兩人相識於義工團體

平時有些來往與交流

在2018年5月22日凌晨

吳小姐突然發了一條朋友圈

聲稱小劉有女朋友

還到處勾引其他女生

並附上幾張聊天圖片

吳小姐發的這條微信消息稱:“小劉爲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藉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中,給她們煮飯喫,平時微信朋友圈還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稱都是朋友。

這年頭

做男生也挺不容易的

面對吳小姐這一句

“特級渣男”

小劉感覺很受傷

女友還爲此提出分手

小劉

原告

她捕風捉影,無中生有,詆譭我名譽,給我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導致嚴重後果,我女朋友還爲此跟我提出分手。

吳小姐的這條朋友圈

使小劉無法像以往一樣

全身心投入工作

朋友也紛紛前來詢問緣由

這件事也在不斷髮酵

對簿公堂 該不該賠精神損失?

事發之後

小劉一怒之下

將吳小姐告上了法庭

他起訴要求,被告吳小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權,刪除微信朋友圈的詆譭言論,另外,他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廈門權威報社或媒體刊登道歉信,同時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公開發表道歉信,以恢復其名譽,並判令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3000元和公證費4300元。

據悉

小劉因本案訴訟

對相關微信內容進行了

保全證據公證

支出公證費用4300元

近日

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庭審時,吳小姐當庭自願將2018年5月22日發佈的上述該條微信朋友圈信息予以刪除,並向小劉致歉;但小劉不予接受吳小姐的道歉。

不過面對小劉的索賠

吳小姐也進行了反駁

吳小姐反駁說,她並沒有侵害小劉名譽權,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爲,她並未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也未惡意蒐集證據,發表詆譭言論。小劉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所稱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受損與吳小姐的行爲有直接因果關係。至於小劉所稱的“朋友圈的無端譴責”、“異樣的目光”、“無端地詢問”這些其他的負面影響,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否存在。

因此,吳小姐認爲

她發表在朋友圈內的事實

並不構成侵權

無需發表道歉言論

更無需刊登道歉信

小劉主張的精神損失費

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 微信謗人賠償5300元

吳小姐辯解說

她發佈該信息

是因小劉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

其目的是爲了提醒其他女性朋友

對此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爲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小劉同時與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吳小姐也不應對小劉使用“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而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經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指向的就是小劉。據此,法院認定吳小姐對小劉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爲。

    

此外,吳小姐在該條朋友圈信息中寫明“求知情者一併轉發”,遲至庭審時纔將該朋友圈信息予以刪除,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受衆範圍及負面評價的影響力。所以,法院認定吳小姐發佈的帶有人格侮辱、誹謗性質的朋友圈信息已造成了小劉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吳小姐應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發佈向小劉賠禮道歉的信息,以達到消除影響並恢復小劉之名譽的效果。同時,一審還判決要求被告吳小姐賠償小劉精神損失費1000元、損失費4300元。

不過

針對小劉要求吳小姐

在報社或媒體刊登道歉信的訴求

法院認爲已超出必要範圍

不予支持

朋友圈也並非法外之地

今年2月

廈門一男子在朋友圈

發佈了一則文字和視頻

當晚,該男子就被警方

傳喚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最終,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2日!!!

到底是在朋友圈發了什麼???

2月12日,廈門警方在網上巡查中發現,有反映“江頭停車場有人被殺棄屍”的圖文在網絡傳播。

網絡原文如下:

“江頭停車場,警察辦案現場,

有人被殺……棄屍停車場……車裏面紙箱裏,

還裹着被子,太恐怖了”

經警方調查,

該信息不屬實!

擾亂社會秩序,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當晚,湖裏警方將發佈該信息的吳某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經查,12日中午,吳某途經江頭某小區停車場看到一名民警在車旁清理物品,

爲吸引關注,遂編造“江頭停車場,警察辦案現場,有人被殺……棄屍停車場……車裏面紙箱裏,還裹着被子,太恐怖了”的文字和視頻發佈在微信朋友圈。

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違法行爲人吳某星處以行政拘留2日,並予以教育訓誡的行政處罰。警方提醒,對於編造、傳播網絡不實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予以打擊懲處,希望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這年頭,羣裏、朋友圈都不能亂講話

因爲這些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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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裏罵交警,姑娘被行政拘留

9月23日,麗水縉雲縣壺鎮一女子因違法停車被交警處罰。爲發泄心中不滿,她竟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條辱罵交警的言論。

縉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壺鎮中隊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條辱罵交通民警的言論,該言論嚴重侮辱了人民警察,影響惡劣。壺鎮交警中隊民警立即向壺鎮公安分局報案。

經查證:2017年9月22日19時許,蔣某因不滿壺鎮交警中隊民警對其違法停在壺鎮安居西路的車輛進行違停告知,將違法停車告知單拍照後上傳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並配上辱罵民警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爲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9月23日縉雲縣公安局對蔣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蔣某也爲自己的不理智行爲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羣裏開了句玩笑,男子被判刑9個月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

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羣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着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羣發佈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2017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強法制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羣內以發佈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爲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爲情節輕微。

最後,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律師提醒: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爲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微信辱罵朋友被判刪除並賠償

2014年9月,上海市民夏女士的朋友羅先生在朋友圈不斷辱罵她和丈夫。報警調解無果後,夏女士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羅先生刪除相關侮辱性語言,賠償夏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朋友圈辱罵交警被行政拘留

2016年10月,23歲的張某因接連不繫安全帶被執勤交警發現開了罰單,心情不爽的他在微信朋友圈發信息辱罵交警,被溫嶺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還有這些案例值得注意!

提醒!以後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這些內容不要發

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不信謠不傳謠

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軍事資料不發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來源不明的疑似僞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畢竟“特級渣男”這個詞

確實太傷人了

還好有法律可以撐腰!

最後小編還是想說一句

退一步,海闊天空

希望生活中人人都是和平主義者

朋友之間有什麼問題好好溝通

丨內容源:廈門本地新聞綜合海峽導報(ID hxdbwx)、浙江新聞客戶端、工人日報、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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