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協助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8.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9.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的,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1.公司解散時,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12.公司未設立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公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13.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未出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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