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上新闻报道,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客车坠入长江中。根据警方初步判断,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余人。网上最新的消息显示已经有尸体被打捞出来。

看到这个消息,首先对逝者表示惋惜。同时,也让本人想到了一款保险产品—承运人责任保险。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救援现场:武警启用水下机器人搜寻坠江人员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所以,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公交公司一定已经购买了该产品。那到底什么是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到底保障哪些责任呢?

首先,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

其次,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从本次事故来看,公交车坠江的具体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不争的事实是,公交车公司是一定负有责任的。但是,该责任是否能转嫁给保险公司呢?主要还取决于是否存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事项。例如:

    公司公司雇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那么,针对此种情况,公交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么?

我认为,可以报案,也可以不报案。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

《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看到上述规定,大家一定认为公交公司是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不然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了!大家不要着急,上述规定还有另外一句“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就是说,保险人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无需报案,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对于此次公交车坠江事件,各大新闻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在当地想必也是一件重大的新闻。当地的公交公司也一定会选择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我认为此种情况,符合《保险法》中“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公交车司机可以报案,也可以不报案。

上述就是本人看到本次公交车坠江事件,所引发的关于保险方面的联想。希望能有乘客尽快被救援出来,减少人员伤亡,有关方面也能够对家属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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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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