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網上新聞報道,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萬州區長江二橋上,一輛公交客車墜入長江中。根據警方初步判斷,當時公交客車上共有駕乘人員10餘人。網上最新的消息顯示已經有屍體被打撈出來。

看到這個消息,首先對逝者表示惋惜。同時,也讓本人想到了一款保險產品—承運人責任保險。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救援現場:武警啓用水下機器人搜尋墜江人員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而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爲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所以,承運人責任保險作爲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公交公司一定已經購買了該產品。那到底什麼是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到底保障哪些責任呢?

首先,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

其次,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從本次事故來看,公交車墜江的具體原因目前還不清楚。不爭的事實是,公交車公司是一定負有責任的。但是,該責任是否能轉嫁給保險公司呢?主要還取決於是否存在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事項。例如:

    公司公司僱員的故意行爲導致的損失;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爲、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損失;

那麼,針對此種情況,公交公司作爲被保險人需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麼?

我認爲,可以報案,也可以不報案。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

《保險法》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看到上述規定,大家一定認爲公交公司是一定要向保險公司報案的,不然保險公司就不負責賠償了!大家不要着急,上述規定還有另外一句“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也就是說,保險人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被保險人也可以無需報案,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

對於此次公交車墜江事件,各大新聞媒體都進行了報道,在當地想必也是一件重大的新聞。當地的公交公司也一定會選擇當地的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因此,我認爲此種情況,符合《保險法》中“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所以,我認爲,公交車司機可以報案,也可以不報案。

上述就是本人看到本次公交車墜江事件,所引發的關於保險方面的聯想。希望能有乘客儘快被救援出來,減少人員傷亡,有關方面也能夠對家屬妥善安置。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

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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