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中市1位爸爸幫兒子還了2000萬元(新臺幣,下同)銀行房貸,被臺灣稅務機關視爲“贈與”,這位爸爸只好認繳178萬元贈與稅。

臺中市高樓。臺灣《聯合報》記者遊智文攝影

這位爸爸的兒子2015年1月在臺中市買了1套房子,價格約3800萬元,從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得知,自備款約1800萬元,2000萬元來自銀行貸款。1年後,2016年1月,兒子還清2000萬元房貸。

還清房貸時,兒子纔剛畢業,還在當兵,臺灣稅務機關發現他名下突然有了1棟房子且他沒能力還貸,纔會追查資金流程,發現是爸爸拿2000萬幫兒子把貸款還了。

不過,臺灣稅務機關指出,這種無條件地幫兒子還錢是“贈與行爲”。

臺灣稅務機關透露,這起個案適用10%稅率,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因此,算出贈與稅金額爲:(2000-220)×10%=178萬元。

這位爸爸接到通知10天內繳稅,未提出異議。如果接到通知卻置之不理,接下來,臺灣稅務機關會直接開單補稅,並以逃漏稅論處,加罰所漏稅額1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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