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分兩種一種是沒錢還不起,另一種是有錢但不還,這兩種情況上有着本質的差別。

沒錢還不起不光是指沒有現金存款,還包括名下無可執行的其他財產(主要是指房產、車輛、股票債券等財產),通俗點說就是窮光蛋一個。這種情況我國法律上一般沒有有效的方法,只能是等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執行。所以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只能是在借貸關係發生前預防,採取抵押、擔保等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錢但不還就和上一種情況截然不同,債權人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如果債務人仍拒絕還錢,可能就會觸犯我國的刑法,要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五種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之前拘留的15天只是司法拘留,但是如果仍不還錢就等着更加嚴厲刑事處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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