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紀委監委向梁某發出函詢通知,要求他對羣衆反映的私搭亂建問題作出詳細說明,同時抄送其所在黨委主要負責人,明確梁某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說明材料報所在黨委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回覆市紀委監委。實踐中,我們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態度關,採取查閱調取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責成被函詢人提供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覈實,必要時,還會與其他人的問題線索、審查調查情況相互印證。

函詢既是處置問題線索的重要方式,又是做實做細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如何增強函詢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成爲我們在履行監督專責、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過程中一直思考和探索的課題。

青島市紀委監委幹部向被函詢人寄發函詢通知並抄送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袁璐珂攝

今年以來,青島市紀委監委出臺了《監督執紀執法工作規程》《深化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工作辦法(試行)》《對黨員幹部函詢回覆採信反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對函詢的適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實踐中,對某國有企業副總經理梁某進行函詢,是一個頗具代表性的案例。今年4月,市紀委監委收到一封舉報信,反映梁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經規劃審批在自家住房外私搭亂建,並附有房屋的現場照片。

問題是否屬實?我們按照規定對線索進行了集中研判,並調閱了梁某的廉政檔案,瞭解他的任職經歷、日常表現等情況。考慮到該線索反映內容相對單一,而私搭亂建問題羣衆關注度高,被舉報人又是一名副局級市管領導幹部,影響面廣,經過集體研究,我們決定對梁某採取函詢處置方式。

函詢雖然不同於立案審查調查,但也要嚴格遵照程序來,體現紀律的嚴肅性。市紀委監委向梁某發出函詢通知,要求他對羣衆反映的私搭亂建問題作出詳細說明,同時抄送其所在黨委主要負責人,明確梁某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說明材料報所在黨委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回覆市紀委監委。

幾天後,我們收到了梁某的函詢回覆。他坦承私搭亂建的事實,表示將嚴肅對待、積極整改,儘快拆除違法建設,同時懇請組織和羣衆的諒解。經過認真審覈,我們認爲梁某能夠承認錯誤,把問題說清楚、談透徹,接受函詢後,他也及時拆除了違法建設。鑑於此,市紀委監委對梁某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對問題線索予以了結。

當然,函詢針對的問題多種多樣,接受函詢的黨員幹部也並非都像梁某這樣配合。我們在把握運用中認識到,避免函詢成爲“紙老虎”“稻草人”,必須加大回復內容覈實力度。實踐中,我們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態度關,採取查閱調取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責成被函詢人提供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覈實,必要時,還會與其他人的問題線索、審查調查情況相互印證。

針對綜合分析函詢回覆內容發現的問題,我們根據不同情況分類處理。對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存在明顯問題的,再次函詢或進行談話、詢問、查詢、調查;所作說明未發現存在明顯問題,但綜合分析存在疑點,一時又難以查清的,列爲繼續關注類,跟蹤觀察瞭解;對抗組織、拒不說明問題的,予以嚴肅處理。

今年,我們在對某區政協一名副主席進行函詢時,他避重就輕,妄圖矇混過關。對此,我們轉爲初核,查實他任某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違反法律規定以黨政聯席會議研究代替政府招標採購,將轄區內57個村莊的垃圾清運保潔工作交由某保潔公司承擔。今年9月,我們對其違紀問題立案審查,11月,給予他黨內警告處分。

而對那些在函詢中如實說明情況的黨員幹部,我們予以採信,並進行書面反饋。截至10月底,青島市紀檢監察機關已發出函詢回覆採信反饋函219件,黨員幹部接到採信反饋函後,紛紛感謝組織給自己解了“疙瘩”、去了“心結”。受此啓發,我們積極探索在更大範圍內放大正向激勵效應,營造幹事創業濃厚氛圍,先後7次公開澄清29起不實舉報案例,還清白者清白、爲負責者託底。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23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山東省青島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劉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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