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證據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僞造證據則是一種違法行爲。近日,永安市法院對法律工作者鄭藝某處以司法拘留5日,罰款3萬元的處罰,這也是永安市法院首例針對法律工作者因僞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而採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被拘留人鄭藝某系永安市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2016年,永安市法院在審理鄭貴某訴席某專、楊某華、郭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鄭藝某接受永安市法律服務中心的指派作爲鄭貴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案件生效後,席某專不斷向上級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門申訴信訪。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後,查明鄭藝某在原審案件審理中,向永安市法院提供僞造的鄭貴某的租賃合同,以及永安市某社區居委會出具的錯誤證明,妨害了原審民事訴訟,於是,指令永安市法院再審。爲此,永安市法院啓動再審程序,查明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鄭藝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罰款3萬元的決定。

永安市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周羣峯介紹到:“目前他只是作爲妨礙訴訟(處罰),如果查明還有參與虛假訴訟的話,可能後面對他的處罰會更嚴重,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可能還會被追究責任,因爲一個法律工作者要秉着公正執法,要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這個鄭藝某作爲一個法律工作者,他喪失了這些底線,妨礙了法院的審判活動,擾亂和破壞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他的行爲還是比較嚴重的,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警示那些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律師,還有訴訟參與人、案外人,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否則法律會對他不留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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