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銀保監局李文紅:大數據放貸手段未經週期檢驗,過度競爭下或導致標準放鬆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金融科技是金融業發展的正常現象,我們不應該神化也不應該輕視。”12月11日,深圳銀保監局局長李文紅在2019中國(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峯會上表示。

2016年3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對於金融科技的監管評估框架。該框架將金融科技分爲四類: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支付結算、投資管理、市場基礎設施類。

李文紅此前擔任銀保監會創新部主任。她說,近年來金融科技在全球迅速興起,創新日趨活躍,引起了國際組織、各國監管機構的廣泛關注,如何合理有效運用科技技術和數據,在擴大金融覆蓋面、提升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的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成爲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共同探索的重要課題。 

風險與挑戰 

金融科技應用於信貸領域,呈現出三個特點。主要定位於傳統金融服務覆蓋不足的個人、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提供線上、小額、標準化產品,各銀行線上業務環節逐步提高網絡化、電子化水平,或通過網絡渠道審覈發放消費信貸、小微企業貸款、小額信用貸款。

此外,通過多維度數據交叉驗證分析進行風險判斷,適度降低對企業財務數據和抵質押物依賴。金融科技業務增長較快、參與機構數量較多,是對現有金融體系的補充。

“金融科技應用於信貸具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潛在風險和挑戰。”李文紅表示,在信貸業務中合理運用新技術,有助於改進風險分析、審覈方法,優化信貸業務管理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擴展物理渠道等傳統方式難以覆蓋的區域和客羣,彌補服務空白。其潛在的挑戰也值得關注。

潛在的挑戰包括,基於大數據信用模型的放貸手段,尚未經過完整經濟週期檢驗,有效性仍有待觀察。在過度競爭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審貸標準放鬆。特別是經濟下行週期中,借貸人整體信用水平下降,會增加行業整體的信用風險。

若出現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不充分、誤導消費情況,向不具備償還能力的人羣提供融資,容易造成過渡負債、掠奪性放貸,形成系統性的風險隱患,甚至可能會引發暴力催收等社會問題。

通過線上渠道識別貸款人身份和信用水平的難度更大,機構面臨更高的、更大範圍的客戶信息僞造和欺詐風險。 

放貸須持牌 

隨着金融科技在信貸領域的應用水平不斷提升,業務規模不斷擴大,涉及客戶羣體持續擴展,各國監管機構密切關注其發展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多數國家和地區根據信貸業務本質統一納入現行金融監管框架,其監管當局認爲,無論是通過線上還是線下開展信貸業務、採用何種技術經營管理貸款,均未改變其金融屬性和風險本質。

因此在金融科技的範疇內,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該取得法定的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這樣才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避免監管套利。

具體到信貸領域,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對於使用表內資金髮放貸款,表內承擔風險的業務均要求獲得金融牌照,牌照的類型包括全面銀行牌照、有限銀行牌照或放貸業務牌照。

例如,在德國從事貸款業務需要獲得銀行牌照並且接受審慎監管;在法國,自有資金髮放貸款需要事先取得銀行牌照,如果不持牌就只能爲信息中介,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定;在美國,若不吸收存款而只是放貸,至少需要向州一級金融監管機構申請專門放貸牌照,不能開展跨州業務。

根據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各國監管機構正在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加強監管關注。

通過線上渠道開展貸款業務存在高度依賴信息系統、客戶信息相對集中、線上身份識別難度大等特徵,監管部門普遍重點關注信息系統、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第三方合作機構以及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方面。

例如,中國香港針對虛擬銀行風險特徵,除適用於一般銀行監管要求之外,重點關注其IT風險、外包業務風險和消費者保護,要求虛擬銀行加強對線上運營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管控,定期開展信息系統安全性檢查,確保業務連續性,強化外包機構管理,香港金管局有權對外包機構採取檢查或者管控等措施。另外一項額外要求是,虛擬銀行在申請過程中必須制定處置計劃,也就是退出機制。

此外,各國監管機構也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科技服務對象多爲小微企業、低收入人羣等,通常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和相關金融業務經驗,風險認知水平和貸款償還能力相對較弱,線上化、非面對面的交易模式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對此,各國監管機構普遍強調,線上貸款業務必須更有效的遵守誠信借貸、公平債務催收、信息披露、消費者保護等監管規則,甚至可能對單筆貸款的規模、貸款的用途等做出限制。

例如,法國禁止在線上提供無明確用途的流動性資金貸款;單一借款人融資金額不超過100萬歐元。 

技術中立原則 

李文紅建議,首先,應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技術提高運營管理效率、風險管理水平和金融可獲得性,在信貸領域也不例外。

但與此同時,也應尊重金融業務內在風險規律,不能因採用線上模式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應確保業務發展可持續性,維護長期金融穩定。

其次,應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她建議,無論哪類機構、採用何種技術,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就應當遵循相同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規則,即監管一致性,這樣才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避免監管套利。

信貸業務中,線上信貸風險審覈涉及到生物識別、人工智能等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判斷。考慮到網絡技術有效性和可靠性也還需要實踐檢驗,相關數據模型、風險參數也需不斷進行修正、完善甚至試錯,對於線上業務技術應用還需要充分評估技術成熟度和可靠性。

再次,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外包風險監管。“這對於當前市場上迅速發展的助貸業務、聯合貸款業務的風險管控和監管尤其重要。”

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新技術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對其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尤其應當確保在業務外包時仍然要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對科技企業的外包服務機構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不能因業務外包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最後,應加強監管協作與金融機構、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

根據金融科技應用的發展變化,適時完善監管框架、改進監管方式,包括在監管過程中提高科技的應用水平,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維護金融的長期穩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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