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坤洋在先后担任芜湖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3163.8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殷坤洋时任芜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在查办芜湖某钢铁有限公司行贿案过程中,以其弟潘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殷坤洋从中收取借款利息4.5万元,2014年5月,潘某某将50万元归还给殷坤洋,而殷坤洋未还给王某某,而是以月息2分将该50万元出借给凤某某。

原标题:安徽一“反贪局长”因“贪”站上了被告席……

从检30年,从一名仗剑执法、惩治贪腐的“斗士”,变成了令人唾弃的腐败分子站上了被告席,人生如此戏剧性“反转”,皆因一个“贪”字。

2019年4月11日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芜湖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副检察长殷坤洋受贿、挪用公款案。该案由芜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昔日“反贪局长”如何“反转人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坤洋在先后担任芜湖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3163.8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殷坤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70万元,数额加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殷坤洋时任芜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在查办芜湖某钢铁有限公司行贿案过程中,以其弟潘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殷坤洋从中收取借款利息4.5万元,2014年5月,潘某某将50万元归还给殷坤洋,而殷坤洋未还给王某某,而是以月息2分将该50万元出借给凤某某。至2018年案发,殷坤洋从凤某某处共收取利息36万元,且始终未向王某某还款。

公诉人与被告人的“法庭对话”发人深省

庭审中,审判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表示忏悔。

公诉人陈烨发言:“作为国家公诉人,我们在这里面对昔日的战友和同事,被告人殷坤洋涉嫌犯罪在此受到指控。回顾他的生平,30年前1989年11月踌躇满志的殷坤洋加入了检察队伍,30年的从检生涯,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他曾经和战友们一起一次次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制裁。他也凭借自己的努力工作得到了组织和同志们肯定,从一名普通的检察干警逐渐成长为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然而2018年9月他接受了组织调查,人生出现了反转,站上了被告席。也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另一面:贪图享乐、私欲膨胀,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职权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损害了法律尊严,从一名执法者沦为阶下囚,让检徽蒙尘,家人蒙羞。在我们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警醒,心存贪恋、私欲膨胀是造成今日之因。长期出于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岗位,位于肃贪惩腐的第一线,却被贪欲腐蚀,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修养,混淆了是非边界,从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到收受甚至索取贿赂,背弃了理想信念,忘记了初心。从一名仗剑执法的斗士变成了令人唾弃的腐败分子,这一切皆因一个“贪”字。”

被告人殷坤洋发言:“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庄严审判,心情无比沉重,我辜负了组织的信任,深深地惭愧。我的行为对原单位和市检察系统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在此我深深地道歉。我之所以走到今天,落得如此可悲、可耻的下场,就是放弃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触犯了底线。从违规违纪走向了违法犯罪,教训深刻,代价惨重,此时此刻我真心希望以我为反面教材给社会以警示。”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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