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保留QFII和RQFII制度 不再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分幣種管理
摘要:爲落實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後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進行資金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19年9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開展符合規定的境內證券投資。爲落實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後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進行資金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資本市場處632室(郵政編碼:100048)或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A座6A04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貨幣合作處(郵政編碼:100032);
傳真:010-68402349
010-6601646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0年1月13日。
央行、外管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