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投資形成的股權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在“各地創投鼓勵和扶持政策彙總(直轄市篇)”一文中,我們介紹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的創投鼓勵和扶持政策,在本篇中,我們將對江蘇 、 浙江和廣東三省的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性梳理。

1.江蘇

1.1 各地創投實施意見概覽

法律依據:

《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錫政辦發〔2009131號)

《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揚府發〔2010201號)

《徐州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

《常州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常政發〔200788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鹽政發〔2011192號)

《淮安市政府關於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淮政發〔2011〕第94號)

《泰州市關於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泰政發〔2011108號)

《南通市政府關於促進全市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通政發〔20127號)

城市

引導基金

稅收優惠

財政支持/獎勵

創投企業風險補償機制

投資限制/負面清單

無錫市

總規模10億的創投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所得稅

實收資本達5000萬元以上,投資於科技型創業項目的創投企業,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3%(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風險補助

可按不高於其實收資本的3%提取並繳納風險準備金,與市政府的2000萬元財政資金構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於補償其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減值退出而形成的損失

未明確規定

揚州市

總規模1.5億元的政策性創投引導基金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通過創投業務獲得的收益符合《關於加快揚州市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規定的,可享受同級財政獎勵

在揚設立的創投機構,每投資單個企業在5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

按不高於實際投資額3%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市財政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風險補助,形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房地產業務,不得投資其它任何金融衍生產品

徐州市

徐州市創投引導基金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創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其年度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獎勵給企業;3年期滿後,其退出收益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延續2年獎勵給企業

市有關部門積極幫助創投企業爭取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資金的支持

實收資本達3000萬元以上+投資於科技型創投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不超過30萬元風險補助;如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項目,在發生全額損失或所投企業破產清算時,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補償;可按不高於實際投資額的1%提取風險補償金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常州市

未明確規定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創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其年度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3年期滿後,退出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延續2年獎勵給企業;投資本地企業超過1000萬元以上,在其所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後退出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60%,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

積極爭取省級以上支持創投發展的資金政策

可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當年投資性虧損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鹽城市

市財政出資1億元+爭取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市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在本地註冊的創投企業投資本地企業的,每年由同級財政按其新增投資額的1%進行獎勵;對本地累計投資額佔其總資產50%以上的,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返還;新設創投管理企業的高管,自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返還

未明確規定

投資於本地新興產業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在發生全額損失或所投企業破產清算時,可對投資損失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助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淮安市

總規模2億元的創投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所得稅

對實收資本達5000萬元以上,投資於科技型創業項目的創投企業,爭取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3%給予的風險補助

創投企業可按不高於實際投資額的3%提取並繳納風險準備金,與市政府財政資金構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於補償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的損失

未明確規定

泰州市

政策性創投引導基金(市級基金首期出資5000萬元)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對種子期和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其股權分利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100%予以返還,對其他計稅利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5年內按50%予以返還

實收資本達5000萬以上+投資於科技型創業項目,主管部門幫其爭取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風險補助

創投企業可按不高於實際投資額的1%提取風險補償金;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的損失,可申請引導基金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風險補助

未明確規定

南通市[1]

首期出資爲1億元的市級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

創投企業獲得的年度收益,自獲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 3至第5年,按其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獎勵

在金融集聚區/創投中心註冊的創投企業,可申請50萬元一次性啓動資金補貼;至少有3名具備創投經驗的專職常駐管理人員的創投管理企業,可申請20萬元一次性啓動資金補貼

對創投企業投資市區初創期科技企業的,可按其實際投資額3%給予風險補償,最高補助300萬元;上述投資不成功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投資損失的,可再按其實際投資額1%給予風險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未明確規定

1.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引導

基金

名稱

申請條件

創投機構/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參股/跟投金額

(或比例)

退出方式

其它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1)創投企業:在江蘇註冊,5000萬以上註冊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但承諾3年後出資額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對科技型創業載體投資佔比30%以上;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創投管理企業:在江蘇註冊,實收資本1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範;內控嚴密;3000萬以上創業資本。

3)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在江蘇註冊,註冊資本2000萬以上;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的高管;正輔導50家以上初創期科創載體;5000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500萬以上科創項目投資額。

無參股/跟投,以風險補助爲主,最高不超過科技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金額不超過300萬)。

未明確規定

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南京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南京註冊,1億以上註冊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貨幣出資(外資創投機構的實收資本2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投資於南京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風控嚴格;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至少3個成功退出案例;投資於南京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其總資產的70%,且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其總資產的20%

2)跟投:以現金出資在南京註冊,且設立5年內未上市,並經備案。

1)參股: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出資額的20%,且不能成爲第一大股東,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2)跟投: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跟投,且投資額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的比例跟進,每個項目不超過500萬。

1)參股:

適時退出,並可讓渡部分收益給其他投資者。

2)跟投:

一般在5年內退出,企業上市除外。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投資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等支出,不得用於贊助、捐贈、借款等他用。

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在建鄴區註冊,2億以上註冊資本(種子基金除外),貨幣出資(外資創投機構的實收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投資於區內建設與產業發展的行業;風控嚴格;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至少3個成功退出案例。

主要支持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的區內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的10%,對單個創投企業投資一般不超過2000萬,最高不超過5000萬,參股年限不超過7年。創投企業在河西新城的投資額不低於參股投資額的2倍。

採取IPO上市、股權轉讓、回購以及兼併重組等方式退出。

不得用於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借款等他用。

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

投資的主要對象爲進入市科技創業企業數據庫的企業。

1)參股:總規模5億左右,首期2.5億;獲參股的創投企業須以種子期、初創期等早中期科技項目爲主,且投資額不低於科創基金參股投資額的2倍。

2)跟投:原則不高於社會創投基金投資額的30%

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

不得用於金融性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泰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泰州設立並備案;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額3000萬以上且承諾註冊後3年內出資額達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跟投:僅限於創投企業投資初創期企業,項目原則上在泰州。

3)風險補助:

對初創期創業企業完成投資後方可申請風險補助。

1)參股:首期出資5000萬,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出資額的30%,且不能成爲第一大股東,創投企業投資泰州中小創新型未上市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其全部投資額的70%;引導基金可分期不優先於社會資本到位。

2)跟投:不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按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參股原則上不超過5年,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時可隨時退出。

不得用於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本市註冊+備案;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並承諾註冊後3年內出資達1億元;由南通註冊的有經驗的管理公司實施;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跟投:本市重點扶持產業,且工商稅務登記在本市的初創期企業。

1)參股: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不超過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跟投資金不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跟投金額不超過創投企業現金出資額的30%

參股原則上不超過5年。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可退出;參股創投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也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產業以及限制類行業。

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註冊在園區;投資地域集中在園區;承諾對園區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對園區創業企業的投資總額佔其對園區企業投資總額比例不低於60%,且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創投企業自身總規模的20%

2)跟投:依申請。

3)風險補貼:

依申請。

1)參股:參股不超過創投企業註冊資本的25%,對種子基金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單隻基金參股金額不超過5000萬,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原則上不高於創投企業本輪投資額的30%,但經園區備案的種子基金,跟投比例可提高到10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額度不超500萬。

3)風險補貼:補貼金額爲其實際投資損失的10%,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額爲100萬元。

可適時退出並讓渡部分收益給其他投資人;申請參股的創投企業發起人/申請跟投的創投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原則上基金參股和跟投兩種引導方式對同一創投企業不重複。

蘇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本市註冊;5000萬以上註冊資本/承諾出資,首期出資不低於1500萬,承諾剩餘出資3年到位;3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高管,兩個以上成功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密;重點投資政府扶持的初創期創業企業。

2)跟投:創投企業選定本市擬投創業企業後,引導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資於創投企業。

1)參股:參股比例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總出資額的30%,且對單一創投企業出資不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20%

2)跟投:跟投資金不得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10%

採用股權轉讓;創投企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不得投資期貨及金融衍生品、房地產、抵押和擔保業務、贊助和捐贈,不得利用創業投資企業平臺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資金拆借。

徐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本市設立+備案;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註冊後3年內出資達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跟投:以現金出資在本市註冊+備案。

3)風險補助:投資於風險較高的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的,可申請風險補助。

1)參股:可分期不優先於社會資本到位;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且跟投金額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出資額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

3)風險補助: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不得用於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企業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鹽城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本市設立+備案;3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1000萬以上且承諾註冊後3年內出資額達3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跟投:投資初創期企業且投資項目在本市。

3)風險補助:對初創期創業企業完成投資後方可申請風險補助。

1)參股:可分期不優先於社會資本到位;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跟投資金不超過總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主要用於彌補創投損失。

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不得用於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企業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市政策限制類行業。

淮安市創業投資基金

1)參股:在本市註冊+省發改委備案;主要投資於本市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自參股起一年內,新增投資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前三年累計新增投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60%,每年對本市企業的投資不低於投資總額的50%;運作規範,內控嚴密,3名以上2年以上經驗的高管。

2)跟投:投資於本市產業政策鼓勵的成長性企業。

1)參股:可採用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按創投企業投資額的10%-30%進行跟投,單筆跟投最高不超過500萬,跟投總額不高於引導基金總規模的50%

對於參股,

可適時轉讓。

不得投資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不得用於贊助、捐贈、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規限制的領域。

無錫市創業投資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1)參股:在本市註冊+辦公;10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三年內總出資額達10000萬以上;投資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導向,且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累計2000萬以上;3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的高管;3個以上初創期科技企業成功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格;不投資於證券、房地產等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參股: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參股期限不超過5年。

可由其他股東或者投資者隨時購買,但需公開轉讓。

只能用於階段參股,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浙江

2.1各地創投實施意見概述

相較於江蘇省而言,浙江省內出臺創投意見的地區並不多,僅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寧波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和《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若干意見》。

其中,寧波市規定,創投企業投資於縣級及以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經認定的軟件企業2年以上(含2年),所投企業當年技術開發費佔銷售額3%以上(含3%)的,投資額佔創投企業總資產50%以上的,創投企業可申請不超過其對被投企業投資總額6%的財政補貼。此外,創投企業以現金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投資期限3年以上,且實收資本佔協議計劃投資額的70%以上,出資存續期達1年以上的,創投企業可按對該被投企業投資總額的不低於當年銀行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申請補助,單次投資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同一創投企業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與寧波市的規定類似,嘉興市也有針對被投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財政補貼政策,不過其門檻比寧波市更高一些,即,被投企業當年技術開發費須佔其銷售額5%以上,相關創投企業方能申請財政補貼,而額度上限與寧波市相同。此外,嘉興市還規定了風險補償機制,即,允許經備案的創投企業按不高於總收益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其投資於初創企業的損失。

2.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引導基金名稱

申請條件

(創投機構/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參股/跟投金額

(或比例)

退出方式

其它

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本省註冊+備案;10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5年內總出資額達10000萬以上;3個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運作規範;內控嚴格。

2)跟投:當創投企業投資本省境內初創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可按適當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

1)參股:參股比例不超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以現金出資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比例跟投,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600萬。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可適時通過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公開轉讓、參股創投企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跟投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創投以外的企業擔保。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在本市登記,10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5年內總出資額達10000萬以上的創投企業,或實收資本800萬以上的創投管理企業;投資領域明確;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3個以上成功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格。

1)參股:參股比例不超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跟投項目在本市註冊,且原則上限於初創期企業。以現金出資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比例跟投,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600萬。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公開轉讓退出,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跟投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溫州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

在本市設立,投資領域明確,管理運作規範,內控嚴密,有成功先例,並具備下列條件:

1)創投企業:6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2000萬以上且承諾5年內總出資額達6000萬以上。申請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的天使投資企業有1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不低於500萬實收資本且承諾5年內補足。

2)創投管理企業:

600萬以上實收資本,天使投資管理企業100萬以上實收資本,募集資金來源及對象符合國家規定。

1)參股:參股設立的創投企業資金規模最低爲10000萬(天使投資企業最低爲3000萬),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或天使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被投項目應在本市註冊,以現金出資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比例跟投,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對已投資於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投機構,以不超過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

參股以公開轉讓退出,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退出清算期不超過2年。跟投形成的股權,被投企業須承諾5年內無條件回購,否則應由被跟進的創投企業無條件回購(被投企業上市除外)。被跟進的創投機構不得先於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紹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本市註冊的公司法人,3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投資領域明確;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1個以上成功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格。

2)跟投:被跟投的創投企業須已備案,且以現金投資於項目。

50%參股,30%跟投,20%風險補助,且對同一企業/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引導方式:

1)參股: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2)跟投:以現金出資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0%以下比例跟投,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00萬。

3)風險補助: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最高不超過500萬。

一般在5年內以公開轉讓退出,被跟投創投企業有優先受讓權。

創投企業不得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基金的重點支持對象爲在紹興市區範圍內註冊設立的符合紹興市產業導向目錄和產業發展規劃領域的創業企業。

嘉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在本市註冊的公司法人,6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3年內實收資本達6000萬以上;投資領域明確;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3個以上成功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格。

2)跟投: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適用於市區註冊的企業。

3)風險補助:已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投企業。

70%參股,20%跟投,10%風險補助,對同一企業/項目不重複支持:

1)參股: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2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2)跟投: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0%以下比例跟投,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50萬。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且僅限於在完成投資起2年內提供。

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投資形成的股權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

1)創投企業:在本市註冊+備案,10000萬以上註冊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5年內總出資額達10000萬以上;3個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委託其他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作爲顧問的,顧問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運作規範;內控嚴格。

2)創投管理企業:在本市註冊+備案;3個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運作規範;內控嚴格;500萬以上註冊資本;管理5000萬以上創業資本。

2)跟投:以貨幣投資,並經備案,被跟投企業應在本市(含柯城區、衢江區)註冊。

1)參股: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註冊資本的25%,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以現金出資按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含30%)比例跟投,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可採用協議轉讓、公開轉讓、到期清算方式退出,具體在投資協議中明確。

跟投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公開轉讓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創業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擔保。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3. 廣東

3.1 省級和地市級創投扶持政策概述

廣東省出臺了不少省級和地市級的創投扶持政策,因篇幅有限,我們僅能在此重點介紹幾份具備較多實操內容的規定:

3.1.1《廣東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暫行規定》

創投機構可按當年總收入的10%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和當年的投資虧損。並且,創投機構的年利潤可先用於抵補前3年因投資於創業企業而發生的虧損。此外,《機構投資指南》確定的高技術產業項目,從投資之日起5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同等數額的專項資金扶持;之後2年給予減半扶持。

3.1.2《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1)在廣州註冊並備案的創投管理企業對已進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在廣州註冊的企業進行投資的,按其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創投管理企業投資獎勵,單個企業獲得的年度投資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投資於在廣州註冊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創投基金,如其對該等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其累計投資額的70%,作爲其管理方的創投管理企業將按其對初創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5%獲得單筆不超過4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投資獎勵。

3)對引進境外投資的創投管理企業,可根據其對在廣州註冊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按1.5%給予創投企業投資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4)對投資境外高科技項目併成功引進且在廣州新註冊成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境外創投基金,可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實際到賬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按20%給予創投企業投資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5)創投企業與在廣州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投基金(參與出資的聯盟成員單位應不少於該聯盟成員單位總數的30%,實際出資額應不少於基金總額的30%),且針對符合該聯盟產業方向的在廣州註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投企業投資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6)創投企業與廣州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投基金(新型研發機構實際出資額應不少於基金總額的5%),且針對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在廣州註冊成立企業進行投資的,按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投企業投資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3.1.3《珠海市科技信貸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投資風險補償金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創業投資風險補償金用於支持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投資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創投機構,且該等機構應在廣東註冊並系基金業協會備案機構。對孵化器內創業投資失敗項目,創業投資風險補償金按不超過單個項目投資損失額的50%和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創投機構補償。

3.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引導基金名稱

申請條件

(創投機構/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參股/跟投金額

(或比例)

退出方式

其它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參股創投基金規模不低於2.5億元;重點投資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中的初創期和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註冊資本的60%;優先投資於本省企業,比例不低於60%;存續期限不低於8年,不超過10年;委託專業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日常投資管理;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20%增值收益的業績獎勵。

2)跟投:創業項目屬於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的初創期企業,在本省註冊,項目水平國際領先;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已確定跟投;創投企業設立、備案並開始運作;良好的管理團隊,5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5個以上成功案例;對選定項目尚未完成實際投資,跟投價格不高於創投企業投資價格;創投企業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3)新設創投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每支基金募集資金2.5億以上;5000萬以上註冊資本/淨資產;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人出資額1000萬以上;除政府出資人外有3個以上10個以下其他出資人;貨幣出資,3年內到位;合夥人、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已基本確定;高質量的管理團隊;運作規範,內控嚴密;參股創投基金在設立的6個月內備案。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創投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新設創投基金條件外,還應滿足:創投基金設立並開始運作,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且增資價格不高於發行價格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1)參股:

參股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且不成爲第一大股東。

2)跟投:

跟投金額不超過受託管理機構實際現金出資額;受託管理機構跟投額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現金出資額的25%

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

1)參股:

有受讓人時可隨時退出;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內部批准確定;3年後轉讓的,轉讓價格公開競價確定。

2)跟投:

可由申請跟投的創投企業/被跟投企業回購,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時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

不得用於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及贊助、捐贈等支出。

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參股創投企業: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實際管理20億以上基金規模;主要負責人經驗豐富,業績良好;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2個以上初創期/成長期企業成功退出案例;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2)合作設立創投企業: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創投企業/創投管理企業;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承諾募集2億以上基金規模;主要負責人經驗豐富,業績良好;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運作規範,內控嚴密。

主要採用參股方式,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且不成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社會募集資金比例應大於60%

可適時通過公開轉讓或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通過公開轉讓退出的,創投企業原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鼓勵投資本市企業,要求投資本地創業企業的額度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以初創期和成長期企業爲主;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創投企業註冊資金的20%;不得投資於其他創投企業;投資時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主要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基金,該等基金在存續期內投資在本市的資金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的1.5倍;存續期510年;依法設立,治理結構合法,委託專業機構管理,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市註冊;母基金2億以上,直投基金規模1億以上,天使類直投基金規模不少於3000萬;出資人均爲合格投資者並對基金實繳出資;有合格的運營資質,1000萬以上實收資本,軟硬件設施良好;3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主要成員無行政/司法處罰記錄;運作規範,內控嚴密;2個以上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企業成功案例;已確定基金投資領域並制定計劃;在引導基金出具出資函後6個月內完成募資。

設立或參股:(1)母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3億;(2)直投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1億;(3)天使類直投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

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所投基金註冊資本/實際出資額的30%,且不爲第一大股東。

對中山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科技項目,可據實調整投資規模、出資比例。

退出方式包括公開交易,終止清算,破產清算等依法和/或協議約定的退出方式。

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等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除外);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發行信託/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結語

因篇幅有限,我們無法就全國各地的創投鼓勵和扶持政策進行一一羅列,而僅梳理了各直轄市和蘇浙粵的相關規定。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稱,要進一步把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引向深入,其中就包括支持和發展創業投資。而科創板的推出將會更大地激發創業投資的熱情,因此有理由相信,創業投資將會取得長足的發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1]對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管理團隊有激勵機制,包括稅收優惠,被投企業上市前期費用資助,購買/租賃辦公用房補貼,高級人才獎勵(含個稅返還配偶就業子女教育和醫療等方面)。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TMT業務組牽頭人。執業24年,繫上海最早的70後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awyer Monthly“2018中國併購律師大獎”和“2018中國TMT律師大獎”,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併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併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email protected]

孫瑱律師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併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併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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