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13歲女生被指於9月焚燒國旗,今日(13日)被法院判決12個月感化。法官警告,做事要顧及後果,若再犯嚴重罪行,法庭不可能因爲她年輕而輕判。

綜合"東網"、香港電臺等多家港媒報道,9月21日香港屯門遊行期間,一名13歲女生被指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五星紅旗,她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今(13日)在屯門法院被判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居於報稱地址、遵守宵禁令,以及參與復康小組輔導。

辯方稱,被告與感化官詳談後,"學懂如何解決行事衝動的問題,並學會理性分析和用文明方式表達意見",認爲被告接受感化。律師又呈上兩封由女童就讀中學的校長及足球隊教練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香港13歲女生“焚燒國旗案”今宣判,法官:若再犯不會輕判

屯門法院大樓

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表示,"感化報告正面,同意她並非狂妄之徒",但鑑於現時社會事件未平息,故再度告誡被告,受人影響而衝昏頭腦非常危險、做事衝動不考慮後果是一件傻事,有很多人因此失去自由。裁判官提醒被告,如果不想成爲其中一人,必須學會控制自己,做任何事前要顧及後果,被告若再犯更嚴重罪行,法庭不可能因爲她年輕而輕判,也須履行其職責。

據早前報道,案發當日下午有政府職員通過閉路電視看到有人將五星紅旗扯下,其後被告等3人用打火機焚燒國旗,職員遂通知在場警員,警員尾隨被告至深井截停,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

11月22日,被告辯方在屯門法院求情稱,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當日她見在場人士情緒高漲,衝動下才問人借打火機燒旗,不久後踢熄火種。被告非常慚愧,願對所有人道歉。

裁判官當時告誡被告,不應做出燒五星紅旗這種損害民族感情的事。裁判官指出,現在很多人不尊重自己的國家,在升國旗、唱國歌時會發噓聲,因此考慮若輕判少女,可能會向社會釋放錯誤信息,誤以爲侮辱國旗"好小事",變相鼓勵更多人仿效,應判阻嚇性刑罰。

10月29日,也曾有一宗"侮辱國旗案"宣判,這是香港"修例風波"以來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被告羅姓男子被判處須進行200小時的社會服務,香港社會尤其是法律界對此一片譁然,認爲判刑明顯過輕,判決邏輯讓人無法理解,向社會發出錯誤信號,有損香港法治形象,並促請特區政府律政司務必提出上訴。

香港律政司在詳細考慮案情及適用法律原則後,已在11月14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複覈刑罰許可,上訴法庭已於11月15日批出許可。複覈刑罰的申請將依據既定程序排期聆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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