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其擔任來安縣委書記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來安縣相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7 年至 2018 年 3 月,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102 萬元。

12 月 13 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2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80 萬元;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年零 6 個月,判處罰金 20 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13 年零 6 個月,罰金人民幣 100 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 年至 2016 年,劉榮祥利用其擔任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來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併購優惠、企業選址、辦理許可證、貸款擔保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413.5 萬元。2017 年至 2018 年 3 月,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102 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劉榮祥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求利益,直接收受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其擔任來安縣委書記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來安縣相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劉榮祥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接受調查期間,劉榮祥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榮祥到案後,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榮祥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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