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见一:这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基本履行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本案的纠纷,所以说即史李某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已经建成的工程,退还多收某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鉴于这个商住楼工程已经按照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完毕,李某某应该将已经建成的工程按照直接造价3797800.25元交付某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某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1220字,阅读全文约2分钟10秒。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会遇到已经履行了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那应该怎么处理呢?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某某公司和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将某某公司建筑面积约11800平方米的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李某某,让李某某承建,造价每平方米是330元,工程总造价是3900000元,总工期12个月。

合同签订之后,某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先后预付给李某某工程款4205758.32元,李某某也按期完成了施工。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后来因为李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将已经建成的工程交付给某某公司,双方为此就发生了争议。某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按照约定交付已经建成的工程,并结算工程款,退还多收的工程款305758.32元。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这个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金额为基础、土建主体及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 4007239.53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签约的主体不合格,某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法院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李某某应当如数偿还某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205758.32元。但是鉴于李某某已经按照约定将某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投入该工程施工建设,并且工程已经建设施工完毕了,李某某可将已建工程依法折价交付某公司抵偿其收取的工程款。

又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字(1989)248号文规定:建设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本案已建工程的审定: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 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4007239.53元,这是本案中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也是李某某建设这个工程的有效支出。所以李某某应将这个工程按照4007239.35元作价交付给某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的某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98518.79元。至于无效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解决该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导致的工程款

意见一:这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基本履行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本案的纠纷,所以说即史李某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已经建成的工程,退还多收某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

注意了:已履行的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这样处理!

意见二:因为合同无效,李某某因为这个无效合同取得的某某公司的4205758.32元预付工程款应该如数返还。鉴于这个商住楼工程已经按照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完毕,李某某应该将已经建成的工程按照直接造价3797800.25元交付某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某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

小编认为,第一种意见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与法相悖。你觉得呢?留下你们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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