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青島某樓盤延期交付後,竟然在購房合同中沒有賠付的條款,讓我感到大喫一驚,那麼作爲購房者來說真的就無計可施嗎?藉此機會簡單談談我的觀察。

購房合同貓膩多,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一定要看違約責任及賠付辦法延期交房只給零賠付,爲何任性開發商層出不窮?

購房合同中違約金是0

圖上所示是媒體報道的甲方(也就是開發商)對於延期交付房屋的賠償違約金,正常來說應該是有萬分之一的賠償,但是合同中確實零,這點不由得讓人感覺到匪夷所思了。幾點愚見:

第一、購房合同雖然都是固定模板,但是對於違約責任及賠付等關鍵性的問題還是要看清楚的。相信很多有過購房經驗的朋友應該知道,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基本上都很少看,幾乎就是置業顧問要求怎麼填就怎麼填,這與我國人法律意識淡薄有關,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違約無疑會給後期帶來巨大麻煩。

第二、沒有約定違約金額的情況下,並不是代表開發商不用賠償。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沒有約定違約金也就是意味着開發商不會違約,也就必須按時交房或者支付同區域的租金給購房者,作爲賠償。但是具體要怎麼去實施,還得看去協商的結果。因爲購房合同有一條:協商解決不行纔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延期交房只給零賠付,爲何任性開發商層出不窮?

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然都是範本,但是還是需要仔細越多相關條款的

看到這個新聞不由得想起了自己一個好朋友買房的過程,2015年購置了一套住房,本來購房合同約定是2016年底交房,後開發商因爲資金問題導致遲遲不能交房,一直協商最後開發商還是隻願意按照當初購房的價格退房。但是2年後的房價已經與2年前差了很多,退房肯定不合適,就算是有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最後購房者還是得等。不得不說,當購房者遇到一次這樣的事情後就夠糟心的。

那麼造成開發商這麼肆無忌憚的原因在哪?

第一、開發商違約成本太低。對於開發商的違約都是按照萬分之一和活期利息來計算的,但是對於購房者的違約則是按照萬分之二甚至萬分之五的標準來收取的,這點無疑於使得開發商違約成本小了很多。試問,如果違約成本是千分之一或者按照市場最高價格來進行退款賠償,那麼開發商敢故意違約嗎?

延期交房只給零賠付,爲何任性開發商層出不窮?

開發商違約,業主維權事件層出不窮

第二、商品房預售制度惹的禍(關鍵因素)。看過我文章的朋友,應該知道我曾不止對於預售制度提出過自己的看法,取消或改革預售制度是大勢所趨。因爲預售制度的存在使得購房者擁有巨大風險,無論是延期交房還是房價下跌,購房者都是受害方。所以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來看,取消預售制度是最合適的,而且取消預售制度後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夠較爲準確預估潛在住房需求量(所有的數據預測都是跨度越大越不精確)。看完這些,你就知道爲什麼安置房不是先安置後拆遷了

延期交房只給零賠付,爲何任性開發商層出不窮?

天津、深圳等城市已經開始實行現房銷售試點

第三、土地財政的必然。早有數據顯示,土地財政已經佔據了絕大多數地方政府的50%以上財政總收入。可以說開發商就是地方的財神爺,就算是開發商違約了頂多就是罰款了事(罰個百十萬),對於開發商來說完全是不痛不癢。

綜上,預售制度不取消或者不改革那麼開發商的任性不會結束,因爲他們的違約成本太低了,購房者的維權成本又太高,最後自然是開發商勝出。各位覺得呢?歡迎關心房產和樓市的朋友積極留言、點贊、關注、轉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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