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以案说防」一瓶酒、一违停造就了一场悲剧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一次次血淋淋的案例提醒着我们

酒驾的严重后果

却总有人将其不当回事

「文明交通·以案说防」一瓶酒、一违停造就了一场悲剧

2018年03月01日16时07分许,朱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麻涌大道往中堂镇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德永佳公司对出路段,该车车头位置与停放在右路边的豫P8**7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R**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文明交通·以案说防」一瓶酒、一违停造就了一场悲剧

经调查,朱某不仅无牌无证违法驾驶摩托车上路和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还饮酒后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文明交通·以案说防」一瓶酒、一违停造就了一场悲剧

同时,从该图可以看出,该路段并没有规划停车位,重型平板半挂车如此停放已属违法停车。

责任过错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朱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苏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

别用生命换取教训

「文明交通·以案说防」一瓶酒、一违停造就了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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