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開展以來,我局張洪派出所以創建楓橋式派出所爲抓手,不斷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風險化解在小、處置在早、解決在萌芽狀態。

近日,該所對一起輕傷害案件民事賠償成功進行了 “訴前調解”,受到了轄區幹部羣衆及案件當事人的普遍讚譽。

2019年4月22日,劉某因購買車輛問題與肖某發生糾紛,在劉某駕駛糾紛車輛行駛過程中,肖某抓住車輛前面倒車鏡攔車阻擋,劉某在明知肖某已抓住車輛倒車鏡懸空的情況下未停車而繼續前行,致使肖某摔傷,經鑑定肖某傷情爲輕傷一級,2019年10月8日,劉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經旬邑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由於受害人肖某醫療費等費用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導致肖某病情得不到及時治療,肖某到派出所反映要求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爲使案件儘快得到處理,化解當事雙方矛盾,使受害者損失得到補償,張洪派出所新一屆領導班子認真研究對策,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化解新路子、新方法,所領導多次請示縣公安局、縣檢察院,掌握法律界限,並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講解法律政策,消解了受害人肖某心中的怨氣同意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節,後經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同意,2019年12月13日,張洪派出所邀請張洪司法所、張洪法庭在原底警務室調解室對劉某故意傷害案件民事賠償問題進行了“訴前調解”,旬邑縣公安局副局長喬一,旬邑縣人民檢察院第一監察部副主任高誠,張洪法庭庭長師愛民,張洪司法所所長王國棟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出席了公開調解會,會上張洪派出所所長張兆煦對案情進行了通報,張洪法庭、張洪司法所向當事人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依法做了闡釋,雙方當事人均一致要求並同意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調解會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經過耐心調解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協議,由劉某賠償肖某醫療費等各種費用7萬元,受害人當場出具了諒解書,此案成爲我縣首例輕傷害案件民事賠償問題“訴前調解”的典範。

張洪派出所創新開展的輕傷害案件民事賠償調解開創了我縣“訴前調解”的先河,以實際行動踐行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