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審中,杭州中院審理認爲,4s店擅自將案涉車輛的原裝輪轂輪胎更換成尺寸不配套的舊輪胎,且未告知張女士更換的事實,主觀上有隱瞞實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沒有如實告知的行爲,應當認定構成欺詐。一審判決下來,法院認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4S店作爲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應該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輪轂及輪胎作爲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瑕疵表現明顯,可見4S店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

浙江高院公開一起奔馳4s店欺詐案詳情:新車換上舊輪胎

4月11日,一段“發動機漏油,女子坐引擎蓋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的瘋傳,迅速成爲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一時間,奔馳轎車的服務和產品質量問題也成爲輿論熱點。其實,這並不是奔馳的第一次把自己推向風口浪尖。4月1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公開了一起奔馳4s店欺詐案詳情。

70萬買的進口奔馳CLS轎車,到車管所竟然無法上牌,原來奔馳4S店私自更換了配置,輪胎和輪轂都被換成小一號,而且輪胎也不是新的。車主張女士要求4S店將輪子重新換回原廠件,並賠償5萬元,4S店並不同意。因協商無果,車主決定起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杭州市濱江區法院一審判決奔馳4S店構成銷售欺詐,按車價款退一賠三,累計款項近270萬元,4S店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8月3日,杭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高院公開一起奔馳4s店欺詐案詳情:新車換上舊輪胎

浙江高院介紹,張女士的這輛進口奔馳CLS轎車是2017年3月15日從4S店提走的新車,支付了65.8萬元購車款。因各種原因委託4S店代辦上牌手續麻煩,車主決定自己親自驗車上牌,但車管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車輛的輪轂及輪胎都被更換過,涉嫌改裝,因此無法完成上牌。而《車輛一致性證書》顯示,這輛奔馳CLS轎車的輪胎規格爲19寸,而查詢發現奔馳廠家生產的奔馳CLS320轎車也只有19寸這一種規格。

在媒體採訪的過程中,4S店給出了幾次不同的解釋。一開始,4S店說因爲車輛存在新老款交替,廠家裝配錯誤,海關過來就是這樣,但被車主質疑回去。後來4S店又改變說法,說是車輛運輸過程上下板車時的擦傷,所以將輪胎、輪轂臨時換掉了,但銷售環節忘記換回去直接就賣給了車主。

對於4S店的說辭,車主也是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協調下,車主張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將車輛輪胎、輪轂更換回原廠件,另外賠償5萬元。但4S店沒有答應,只同意送幾次保養作爲補償。

無奈之下,車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下來,法院認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4S店作爲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應該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輪轂及輪胎作爲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瑕疵表現明顯,可見4S店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持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退還購車款65.8萬元及服務費14000元,另外再賠償三倍購車款197.4萬元,車主繳納的保險等服務費也一同賠償。

判決結果出來後,4S店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杭州中院審理認爲,4s店擅自將案涉車輛的原裝輪轂輪胎更換成尺寸不配套的舊輪胎,且未告知張女士更換的事實,主觀上有隱瞞實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沒有如實告知的行爲,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爲案涉車輛,因此張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車輛價款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杭州中院二審判決4s店的行爲構成欺詐,張女士享有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權利,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4s店承擔賠償責任。4s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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