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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71,简称:新大洲)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新大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新大洲还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新大洲维权入口

2019年12月17日,新大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海南证监局拟对*ST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ST大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海南证监局拟决定对新大洲及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由于新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新大洲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新大洲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 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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