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种认为避讳制度起源于殷商,如宋朝学者张世南就在其著作《游宦纪闻》中提到:“殷人以讳事神而后有字”,意思是说殷商时期的人们认为人死之后会成为鬼神,为表示对鬼神的敬重,会避讳去世之人的名字而只称呼其表字。周朝时期的避讳制度的主要规则可以从《礼记·曲记上》一书中得知,即使人活着的时候,无需避讳他的名字,但在百日之后,需要对死者的名字加以避讳。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民间俗语。这句话援引自陆游的《老学庵笔记》,书中记载常州州官田登要求大家避讳他的名字,若有违者,便触犯了侮辱地方长官的罪,要按照法令予以鞭笞。

有一年上元节,地方官府照例要贴出官文告示,但官吏在拟写时却犯了难,只因“灯”与“登”同音,会犯长官的名讳,受到长官的惩罚,最终迫于无奈在只得告示上写下“本州照例防火三日”的荒唐语句,事后,百姓都纷纷挖苦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个典故虽然旨在讽刺当时的上位者对权力是肆意滥用,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广泛存在于我国古代的避讳制度。一、避讳制度的起源

关于我国避讳制度的起源,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避讳制度起源于殷商,如宋朝学者张世南就在其著作《游宦纪闻》中提到:“殷人以讳事神而后有字”,意思是说殷商时期的人们认为人死之后会成为鬼神,为表示对鬼神的敬重,会避讳去世之人的名字而只称呼其表字。避讳制度起于殷商时期的看法其实并无太多依据,真正例证充足的看法是避讳制度始于周朝。

周朝时期的避讳制度的主要规则可以从《礼记·曲记上》一书中得知,即使人活着的时候,无需避讳他的名字,但在百日之后,需要对死者的名字加以避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则呢?

原因主要在于周代人去世之后,他的家人会把他的名字写在排位之上,供奉到宗庙之中。周人敬重鬼神,为表示对已成“鬼神”的逝者的尊敬,才对死者的名字加以避讳。生时称名,死后称讳。是周代避讳制度的总的原则。二、避讳制度的雏形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避讳制度与我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往往是相伴而行的。秦、汉、三国时期是我国避讳制度的雏形阶段,这一阶段避讳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相对来说较为宽松。

1、秦称楚为荆

秦朝时期,为体现出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帝王及其祖先的名字是全国都要避讳的。如《史记正义》中记载:“秦号楚为荆者,以庄襄王名子楚,讳之,故言荆也。”,意思就是说,秦国庄襄王也就是秦始皇的父亲,名字叫子楚,为避讳“楚”一字,战国时期秦人便称楚国为荆国。秦朝虽二世而亡,但改楚而称荆的避讳制度是不论国家如何变法都一直存在的。

2、汉代颁讳于天下

到了汉代,周代礼制中的生不避讳,死后称讳的制度已经被打破,本朝皇帝的名号,也成为了避讳的重要内容之一。可是几千年的汉代一来交通不便利,二来科技不发达,普通平民百姓对时政信息的把握并不及时灵敏,信息的交流与传播也十分缓慢,那么究竟该如何让天下人都知道并且避讳当今皇帝的名号呢?汉代的“颁讳”制度应运而生。

据史书《隋书·礼仪志四》中记载:“汉法,天子登位,名布于天下,四海之内,无不咸避。”皇帝以明文法令的形式向天下公布自己的名讳,让百姓能更加清楚的明白避讳的内容,极大的减少了因触犯避讳而犯罪的人数。讳令的颁布,其实也从侧面体现出了汉朝统治者的宽善与统治的清明。三、避讳制度的过渡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避讳制度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避讳的在内容较之前朝有了极大的延伸,避讳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这一时期大多是在对秦朝建立起来的避讳制度进行新的消化理解与研讨争论,并在最终得到了一致的结论。

在南北朝时期,颜之推就曾趣谈当时的避讳制度,他说,“吾亲识中有讳襄、讳周、讳清、讳和、讳禹者,交疏造次,一座百犯。”这句话形象的表达了当时即便是在日常与亲朋的交往聚会之中,也要时刻小心谨慎,谨言慎行,稍有不慎,不是犯这一位的讳,就是犯那一位的讳,当真是如颜之推所言的“一座百犯”。在经历了大约三个世纪的过渡期之后,避讳制度终于过渡到了兴盛时代。四、避讳制度的兴盛

唐、宋与五代十国时期,是我国古代避讳制度的兴盛时期,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上开始出现了对避讳制度以及触犯避讳制度的明文规定。

1、唐代避忌国讳

古代封建社会之中,一般都要在书写皇帝名字的时候加以避讳,这是最为重要的避讳原则,被称作是国讳。唐代典籍《唐六典》中就记载“若写经史群书及撰录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

这一时期的避讳讲究缺笔避讳,即在撰写文书时不要把犯避讳的文字写得很完整,用残缺的笔画来达到避忌的目的。但笔画的残缺极其容易造成文字错乱,后人误读的弊端。除此之外,针对名字为两个字的情况,唐朝有“二名不偏讳”的规定,比如李世民就曾颁布太子令,规定各类书籍,官府文书中都不得出现“世”、“民”二字连用的情况。

2、唐代忌避家讳

唐朝除了要求百姓避讳国讳之外,还对家讳的避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最开始只忌讳父亲、祖父的本名发展到对父亲、祖父嫌名的避讳,比如唐朝贾曾就因中书舍人这一官职中的“中”一字触犯到了父亲的嫌名,因而不接受朝廷的任命,朝廷最后委任他为谏义大夫。

因官职称谓与家讳犯冲突而放弃或更换官职的事例还有很多,唐朝政府也对这种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了“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意思就是说,如果父亲名字中带有“卫”一字,儿子不得在名称中带卫如牵牛卫的地方任职,如祖父名字中带有“安”一字,则不得担任长安城内的任何官职。

3、宋代上报家讳

到了宋代,避讳制度与之前相比更为严格,相关制度与规则也更加明确。尤其体现在宋代家讳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虽然唐代已有家讳制度出现,但宋代对其的规定更加严格,宋代对家讳的规定是如果担任的官职中有触犯到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名讳的字,但为了贪图荣华富贵而知情不报的人是有罪的。

但宋代官员众多,仅仅依靠官员的自觉性来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宋太宗下令,要求新授官职中有家讳的三省、御史台五品等官职的官员上报敕令,朝廷给予更换官职。这道诏书,对触及官员家讳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明文告示也更加便于对家讳制度的执行。五、避讳制度的特殊时期

辽、金、元三代,是我国少数民族掌握政权的朝代,由于北方游牧民族不论是在风俗习惯还是在文化背景上都与中原大地上的汉族有所不同,避讳制度固然也不例外,这一时期就成为了历史上避讳制度的特殊期。三代之中,金朝的避讳制度最为严格也最具代表性,我们这里就着重谈谈金朝的避讳制度。

避庙讳与小字:太和元年,金章宗皇帝下诏要求官府与百姓对金朝统治者祖先的庙讳加以避讳,不得随意出现或使用与庙讳同音的字,违者要重罚,这也就是金朝对庙讳的避讳。不仅如此,金朝还对小字,也就是人的小名加以避讳,由这两个方面就可见金朝避讳制度的严格。六、避讳制度的衰亡

明清两代,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王朝的发展进入尾声,与此同时,还有相伴中华民族几千多年的避讳制度的严格性也大不如前。

《大明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不同程度上触犯皇帝名讳或庙讳的不同程度的惩罚,沿用前朝“二名不偏讳”的原则,对声音相同但字形不同或是双名中之触犯一个字的行为都放松了限制,甚至免于对其的处罚。明朝当数明太祖时期的避讳制度最轻,终明一世,都没有对明太祖的名讳加以避讳。到了明成祖时期,虽然有所严格,但较与以前的朝代,仍算得上是避讳宽松。七、结语

史上所述,我国的避讳制度作为礼俗文化的一种,源起于周朝,形成于秦汉、兴盛于隋唐,衰败于明清,直至民国时期被彻底废止。可以说避讳制度与中国封建制度与王朝是共存亡的。

不论是最一开始的只是束缚人们的观念,还是后来通过金科律令来严格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都体现出了封建制度下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强化,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一样,展示出了社会各阶层权利与地位是不平等。在和谐稳定的今天,避讳制度已经被当做旧时代陋习的一种被废止,但对于我们了解与研究古代历史文化方面,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礼记》

《中国避讳》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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