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交车售票员陈诚因被公交核查人员发现侵吞两元票款后,失去了工作。在维权的过程中,陈诚无意间发现自己已经被“卖”给了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她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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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四十的陈诚找到了一份公交售票员的工作,但是和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是公交公司,而是一家叫社区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公司。当时,陈诚并没有多想就签了字,但正是这份意外的劳务派遣合同,让她惹上了不必要的纠纷。

一天上班时,有位乘客给了陈诚两元钱票款,陈诚随手将两元钱放到了工作用的钱夹中。这时,正赶上有一位老人上车,等陈诚把老人安排坐下后,再想去撕那两元车票时,一位公交核查人员来到了陈诚身边。对方认为陈诚侵吞了那两元钱票款,并要求陈诚在一张单子上签了名字。几天后,陈诚接到了公交公司的退工通知书,辞退理由是陈诚侵吞了两元钱票款。

陈诚不甘心就这样被公司辞退,多次找公交公司讨要说法,但公交公司都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后来,陈诚找到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却出示了一份由公交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和会苑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原来,社区服务中心已将其派遣业务交由会苑公司经营,陈诚的劳动关系已转移到会苑公司。但是,陈诚对此并不知情。陈诚找到会苑公司,公司要求陈诚写一份辞职申请,然后才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陈诚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她不能写这份申请。

多次沟通无果后,陈诚找到致诚公益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陈诚向会苑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通知书,明确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终,陈诚拿到了会苑公司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迟了足有10个月。

律师告诉陈诚,她可以依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在法院开庭时,律师指出,在社区中心、会苑公司、公交公司协商确认派遣单位由社区中心变更为会苑公司之后,陈诚的工资由会苑公司发放,社会保险也由会苑公司缴纳,陈诚与会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会苑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会苑公司并未与陈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此外,会苑公司在公交公司退工十个月后才通知陈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与陈诚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陈诚的诉讼请求,陈诚拿到了赔偿金。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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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却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首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与陈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在十个月以后才发出正式通知,属于违法解除。

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于旭坤

来源:法制文萃报

编辑:李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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