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6日20時10分許,李某駕駛蒙DB***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松山區木蘭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木蘭街常興浴池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相撞,發生事故致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 ▲圖片:交通事故現場 /案情經過

2019年09月26日19時40分許,李某駕駛蒙DB***2號小型普通客車到松山區臨河小區附近一快餐店喫飯,喫飯過程中李某喝了大約一杯散白酒,飯後李某打算前往松山區一小區附近,當李某酒後駕駛着蒙DB***2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臨河小區北門出來後沿着木蘭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木蘭街與向陽別墅小區西側南北向道路交叉路口處時車輛左轉彎掉頭行駛,由於李某沒有觀察好路面情況,撞上了一位在路邊由東向西步行的老人。

/ ▲圖片:交通事故現場 /

2019年09月29日,根據赤峯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書,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是60.53mg/100ml,李某的行爲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

/ ▲圖片:事故民警帶李某到松山醫院抽血備檢 /

民警:你有機動車駕駛證嗎?

李某:我有C1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李某在實習期內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令其「尷尬」的是

再有一天他就實習期結束了

事故責任認定

駕駛人李某酒後(60.53mg/100ml)駕駛機動車上路,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行爲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其違法行爲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駕駛人李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王某本次事故無責任。

對李某的處罰

李某的行爲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一個記分週期/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李某做出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交警提示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切記心存僥倖 以身試法

爲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遠離違法、遠離交通事故

來源:赤峯市交警支隊二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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