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09月17日,陈某志驾驶鲁MSD***小型轿车行驶至233国道与滨惠大道交叉口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志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8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19年07月27日,刘某光在惠民县辛店乡其父亲家中饮完酒后开始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惠民县辛店镇中学南府前街附近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8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覆车之戒

12月5日上午,滨州市惠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对由惠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王某胜、刘某光、陈某志、张某生四人执行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2019年2月7日,王某驾驶鲁M60***小型轿车沿31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KM+200M处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王某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对王某胜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82.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2019年07月27日,刘某光在惠民县辛店乡其父亲家中饮完酒后开始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惠民县辛店镇中学南府前街附近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8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9月17日,陈某志驾驶鲁MSD***小型轿车行驶至233国道与滨惠大道交叉口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志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8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9年05月04日,张某生在自己家中饮完酒后驾驶鲁M3A***小型面包车在自己家门口开始开车行驶至220国道胡集收费站附近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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