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09月17日,陳某志駕駛魯MSD***小型轎車行駛至233國道與濱惠大道交叉口處,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惠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對陳某志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論爲:187.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2019年07月27日,劉某光在惠民縣辛店鄉其父親家中飲完酒後開始駕駛無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惠民縣辛店鎮中學南府前街附近處,被正在執勤的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劉某光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論爲8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覆車之戒

12月5日上午,濱州市惠民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依法對由惠民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王某勝、劉某光、陳某志、張某生四人執行逮捕,送看守所羈押。

2019年2月7日,王某駕駛魯M60***小型轎車沿317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7KM+200M處與前方順行左轉彎的王某勝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勝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對王某勝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爲82.1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2019年07月27日,劉某光在惠民縣辛店鄉其父親家中飲完酒後開始駕駛無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惠民縣辛店鎮中學南府前街附近處,被正在執勤的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劉某光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論爲8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2019年09月17日,陳某志駕駛魯MSD***小型轎車行駛至233國道與濱惠大道交叉口處,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惠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對陳某志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論爲:187.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2019年05月04日,張某生在自己家中飲完酒後駕駛魯M3A***小型麪包車在自己家門口開始開車行駛至220國道胡集收費站附近時,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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