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决书披露:广西原国土厅厅长司机利用影响力受贿两百多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专职司机的刘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二年零八个月,在广西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男子刘振锋因向其行贿273万元(其中未遂35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振锋为获取国土部门的土地整治项目,送给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肖某刚专职司机的刘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273万元。

其中在2012年,被告人刘振锋在打球时认识刘某,便请求刘某帮忙承揽一些土地整理项目,并许诺给刘某好处费,刘某表示同意。之后,刘某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黄某1、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打招呼,请求黄某1、赵某在土地整理项目上关照刘振锋。同年9月,刘某帮助被告人刘振锋挂靠的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联建公司)以标价14301355.93元中标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石围村百石村整村推进土地整治的项目,刘振锋在南宁东盟商务区附近送给刘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43万元。

另外在2013年初的某天,刘某又帮助被告人刘振锋挂靠的联建公司以标价89848174.02元中标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四联村、新晓村土地整治项目,刘振锋又在东盟商务区附近送给刘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95万元。

其后的2014年10月,刘某再次帮助刘振锋挂靠的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标价4597113.73元中标百色市那坡县百南乡那岜村、上隆村、那马村土地整治项目Ⅰ标段。后由于资金紧张,刘振锋未能把“好处费”35万元交给刘某。2018年1月23日,刘振锋向刘某出具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包括那坡县项目“好处费”35万元及其他款项40万元)。

判决书列举的书证证实,刘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在职在编汽车司机岗职工,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担任肖某刚厅长专职司机。刘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该案已生效执行。

刘某的证言称,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刘振锋向其行贿三次,其一共帮助刘振锋获得三个土地整理的项目。刘振锋也供述称,在刘某的帮助下,他才获得了玉林、钦州和那坡的土地整理项目的施工资格。

不过,判决书所附证人证言中,多名涉事官员均否认有过特殊关照。

时任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称,其与刘某是湖南老乡,且刘某是国土厅厅长肖某刚的专职司机,其在钦州任职时,周末常回南宁打羽毛球,刘某也经常在场,打球的过程,刘某曾和其说要多多关照他,他可以介绍朋友去钦州做,其也跟刘某说只要合法合规,谁去投资都欢迎。2012年时,刘某跟其说获得了钦州市的一个土地整治项目,但具体项目是什么其不清楚,2013年9月其就调离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其在任钦州任局长时在土地整治项目上没有给过刘某特别关照,都是按程序办。其与刘振锋是一起打球认识的,但是其不知道刘振锋是否在钦州做过土地整治的项目,刘某、刘振锋没有给过其财物,其与他们也没有亲戚关系。

时任钦州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主任归某称,在2012年10月份,刘某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联系其称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要来参加钦州市钦北区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投标,其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电话给了对方让对方自己去联系代理机构参加投标,最后该公司中标了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四联村、新晓村土地整治项目,其才知道来实施该项目的老板叫刘振锋,但刘振锋与刘某是什么关系其不知道。其没有关照过刘某的朋友,都是按照流程办理,刘某、刘振锋也没有给过其财物。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原主任黄某1证言称,2011年底或2012年初在南宁市召开的全区土地整理年终总结会议上,其将刘某介绍给玉林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刘主任及各市的主任认识。其不认识刘振锋,其与刘某、刘振锋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至于被告人刘振锋是构成行贿罪还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问题,判决书介绍,经查,刘某因为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肖某刚专职司机期间,利用肖某刚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力的便利条件,为刘振锋取得工程项目提供条件,收受刘振锋行贿款,被法院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人刘振锋的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振锋犯行贿罪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振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273万元(其中未遂3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告人刘振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亦无证据证实上述已完成的工程有存在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之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振锋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振锋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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