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決書披露:廣西原國土廳廳長司機利用影響力受賄兩百多萬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的一份刑事判決書披露,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專職司機的劉某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二年零八個月,在廣西從事土地整治項目的男子劉振鋒因向其行賄273萬元(其中未遂35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劉振鋒爲獲取國土部門的土地整治項目,送給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肖某剛專職司機的劉某(另案處理)共計人民幣273萬元。

其中在2012年,被告人劉振鋒在打球時認識劉某,便請求劉某幫忙承攬一些土地整理項目,並許諾給劉某好處費,劉某表示同意。之後,劉某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黃某1、欽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趙某打招呼,請求黃某1、趙某在土地整理項目上關照劉振鋒。同年9月,劉某幫助被告人劉振鋒掛靠的廣西建工集團聯合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聯建公司)以標價14301355.93元中標玉林市福綿區成均鎮石圍村百石村整村推進土地整治的項目,劉振鋒在南寧東盟商務區附近送給劉某好處費現金人民幣143萬元。

另外在2013年初的某天,劉某又幫助被告人劉振鋒掛靠的聯建公司以標價89848174.02元中標欽州市欽北區大寺鎮四聯村、新曉村土地整治項目,劉振鋒又在東盟商務區附近送給劉某好處費現金人民幣95萬元。

其後的2014年10月,劉某再次幫助劉振鋒掛靠的廣西今朝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標價4597113.73元中標百色市那坡縣百南鄉那岜村、上隆村、那馬村土地整治項目Ⅰ標段。後由於資金緊張,劉振鋒未能把“好處費”35萬元交給劉某。2018年1月23日,劉振鋒向劉某出具了一張75萬元的欠條(包括那坡縣項目“好處費”35萬元及其他款項40萬元)。

判決書列舉的書證證實,劉某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在職在編汽車司機崗職工,於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擔任肖某剛廳長專職司機。劉某因本案於2019年5月8日被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該案已生效執行。

劉某的證言稱,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劉振鋒向其行賄三次,其一共幫助劉振鋒獲得三個土地整理的項目。劉振鋒也供述稱,在劉某的幫助下,他才獲得了玉林、欽州和那坡的土地整理項目的施工資格。

不過,判決書所附證人證言中,多名涉事官員均否認有過特殊關照。

時任欽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趙某稱,其與劉某是湖南老鄉,且劉某是國土廳廳長肖某剛的專職司機,其在欽州任職時,週末常回南寧打羽毛球,劉某也經常在場,打球的過程,劉某曾和其說要多多關照他,他可以介紹朋友去欽州做,其也跟劉某說只要合法合規,誰去投資都歡迎。2012年時,劉某跟其說獲得了欽州市的一個土地整治項目,但具體項目是什麼其不清楚,2013年9月其就調離欽州市國土資源局。其在任欽州任局長時在土地整治項目上沒有給過劉某特別關照,都是按程序辦。其與劉振鋒是一起打球認識的,但是其不知道劉振鋒是否在欽州做過土地整治的項目,劉某、劉振鋒沒有給過其財物,其與他們也沒有親戚關係。

時任欽州市土地開墾整理中心主任歸某稱,在2012年10月份,劉某的一個朋友打電話聯繫其稱廣西建工集團聯合建設有限公司要來參加欽州市欽北區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投標,其把招投標代理機構的電話給了對方讓對方自己去聯繫代理機構參加投標,最後該公司中標了欽州市欽北區大寺鎮四聯村、新曉村土地整治項目,其才知道來實施該項目的老闆叫劉振鋒,但劉振鋒與劉某是什麼關係其不知道。其沒有關照過劉某的朋友,都是按照流程辦理,劉某、劉振鋒也沒有給過其財物。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土地整理中心原主任黃某1證言稱,2011年底或2012年初在南寧市召開的全區土地整理年終總結會議上,其將劉某介紹給玉林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劉主任及各市的主任認識。其不認識劉振鋒,其與劉某、劉振鋒沒有不正當的經濟往來。

至於被告人劉振鋒是構成行賄罪還是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問題,判決書介紹,經查,劉某因爲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肖某剛專職司機期間,利用肖某剛的職務和地位形成的影響力的便利條件,爲劉振鋒取得工程項目提供條件,收受劉振鋒行賄款,被法院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刑罰且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人劉振鋒的行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劉振鋒犯行賄罪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振鋒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273萬元(其中未遂3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被告人劉振鋒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且亦無證據證實上述已完成的工程有存在因施工質量問題而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之量刑情節,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振鋒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振鋒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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