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申诉费用,福建高院最终赔偿了许玉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申诉费用没有被支持。2015年8月,浙江高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规定虽然最高法院没有对直接损失作出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往往要求赔偿律师费、多年申诉上访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文/王殿学

作为律师,我在近几年代理了多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有冤错案后人身自由的赔偿,比如许金龙案中许玉森的国家赔偿、内蒙古玉米案中王力军的国家赔偿;有导致失去生命的冤错案中亲属申请的国家赔偿,比如聂树斌案;有案件终结后,针对涉案财产的国家赔偿,比如袁诚家案、牟洋案、赵守帅案;也有民事或者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比如王庆玉案、葛贱苟案。

这些案件,有的已经终结,顺利拿到了赔偿;有的还在继续审理、申诉之中。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不应该发生的、可以避免的国家赔偿案件。如果当时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这些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

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了两个功能:一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从近些年的司法改革来看,侦查机关侦查技术手段有明显提升,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出现聂树斌、许金龙等重大冤错案的概率在减少,但是对企业家财产的侵害却日益突出,发挥国家赔偿法的功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显得尤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申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1994年1月13日晚,福建莆田一名老人遇害,警方怀疑莆田的四名青年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涉案。四人均有不在场的证明,其中张美来的一名朋友曾作证案发当晚与张美来在一起,而从四人居住的地方到案发现场,有30多里的山路,当天晚上还下着雨,警方认定的四人在三个小时内往返,并且使用工具凿墙后抢劫杀人的时间是明显不够的。

1996年6月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缓。上诉后,1999年4月4日,福建高院二审判决四人全部死缓。

四人不服终审判决。为洗清冤屈,四人家属踏上了22年的申诉之路。许金龙的母亲临去世前,以绝食威胁家人,要求到福建高院门前再为儿子鸣一次冤,许金龙的哥哥用推车把母亲推到福建高院,回家后不久去世,其哥哥许金森曾卖血为弟弟喊冤。而许玉森妻子唐玉梅当年只20多岁,一直未添过新衣,衣服都是村里人送的,打工挣些钱,就到北京上访,基本上一个月来一次北京,多次被遣返,遣返后就被拘留,至少拘留几十次。

多年的申诉以及多名律师的接力,福建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福建高院于2016年2月4日,再审改判四人无罪。此时,许金龙等四人家庭一贫如洗,许玉森一家人都挤在一间屋子里,四面墙的一面还是塑料布,下雨时屋子里都是水。

许金龙四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四人总计申请国家赔偿超过3000万元。

我代理了许玉森申请国家赔偿。在与福建高院的沟通过程中,申诉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是争议较大的部分。

关于申诉费用的证据,许玉森拿出了大量的车票和借条,证明家里多年的申诉,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审判处许玉森死刑后,许玉森感到随时有可能被执行死刑的恐惧。许玉森跟法官说:“五年的每一天,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同屋的其他死刑犯已有多人先后被执行死刑,天还未亮被拉出去枪毙。”

福建高院赔偿办法官对此表示非常理解,并称即使赔偿1亿元,也弥补不了20多年的大好年华。

但是,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申诉费用,福建高院最终赔偿了许玉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申诉费用没有被支持。但精神损害突破了最高法院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35%的规定。

另一起更引起社会关注的国家赔偿是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一名女子被奸杀,警方怀疑聂树斌作案。1995年4月,石家庄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上诉后,河北高院维持原判,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经过史诗般的申诉,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14日,聂树斌父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了139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60万元申诉费用和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聂家人多年的申诉,耗费了几乎全部的时间与精力,为此支付大量的差旅费用。而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更给聂树斌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聂树斌还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他的去世等于聂家绝了后。

河北高院非常重视聂树斌的国家赔偿,经过七八次的沟通,最终决定赔偿268万元,其中精神损失抚慰金130万元,几乎达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00%。1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在当时都创下了新高。然而,申诉费用并没有在赔偿决定书中得到支持。河北高院还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正式的国家赔偿之外,给予了聂家人一定的司法救助。聂家人对总体的赔偿表示满意。

不止许玉森、聂树斌的国家赔偿,几乎所有的冤错案国家赔偿中,都有申诉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巨大争议。

一个无辜被冤的申诉,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是必然产生的。马怀德教授认为,这些费用应该赔偿,虽然确实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笔损失确实实际产生的。如果没有冤错案的发生,这些费用也不会产生。

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一个冤错案,必然产生申诉费用,可以说申诉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曾有突破。2015年8月,浙江高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规定虽然最高法院没有对直接损失作出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往往要求赔偿律师费、多年申诉上访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此,在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协商确定适当赔偿金额,将其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诉。

但是,这一规定毕竟是浙江省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其他地方想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获得申诉费用,仍然是很难突破的。

蒙冤入狱22年的许金龙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参自由赔偿金。图为2016年2月4日,许玉森的母亲赶到涵江监狱门口接人,见到儿子后激动地抱着儿子不放。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突破?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目前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但是因为没有最低的比例,而且没有特别明确的数额和比例的计算依据,导致有的无罪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占人身赔偿的5.6%,而这个比例和具体的赔偿数额,不但不能抚慰无罪的人,更是一种二次伤害。当然,目前司法实践中,除了百分之百比例不容易突破之外,突破35%比例的并不少见。

而一些短期羁押的申请赔偿人,所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更少,而他们遭受的精神伤害并不少,他们仍然背负着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遭受了家庭的分崩离析和事业的毁灭性打击。而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显然更是无法抚慰他们。

笔者代理的内蒙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王力军虽仅被羁押了五天,但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自被判有罪后,他背负了沉重的思想负担,长期的苦恼和焦虑直接影响到正常生活,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按照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计算,王力军只能获得1000多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无法弥补王力军精神上所遭受的侵害。

近年来,关于国家赔偿的数额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甚至亡者归来才改判无罪的河南赵作海案,因为地方法院安排了一个工作给赵作海,赵作海每月领取较少的工资也有过争议。一些人认为国家赔偿是国家财政出钱,而且是法定赔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多一分都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而实际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3~2016年四年间,全国法院共宣告3718人无罪,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889件,赔偿金额为69905.18万元。按14亿公民计算,每个公民每年只赔偿一毛多,这个数额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讲,都是微不足道的。而冤错案不但对蒙冤者造成巨大的伤害,更具社会意义的是,这些蒙冤者并没有任何过错,只是真凶的替罪羊,如果没有他们,可能其他人会成为蒙冤者,而这种替罪羊,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所以,这些赔偿并不仅是赔偿蒙冤者,也是对每一个人的潜在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国家赔偿的数额和比例,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申诉费用更是应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聂母乘高铁从沈阳赶回石家庄。图为聂母在出站口向记者打招呼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如何弥补?

2017年8月,辽宁省公安厅作出一起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袁诚家和谢艳敏夫妇6.79亿元。该事件在澎湃新闻的阅读量达到了1900万,是澎湃新闻当年阅读量最大的新闻。该国家赔偿被不少人称为“国家赔偿第一案”。

袁诚家年轻时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经过几十年的辛苦劳动,到2010年,袁诚家谢艳敏夫妻拥有多个矿山和22家企业,员工上万人,资产超百亿,每年缴税逾6亿元。2010年年底,袁诚家及其家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立案侦查,他们所有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侦查过程中,大部分企业被转让,有的铁矿转让的价格,每吨铁矿只有一元钱。

2015年11月,辽宁高院二审仍然判决返还袁诚家、谢艳敏部分个人财产,并返还17家企业。此时,这17家企业基本上都在侦查阶段被转让,曾经很红火的厂区,破瓦残垣、杂草丛生,机器设备上也满是铁锈、破烂不堪。

2017年5月,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37.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请求返还被处置的17家企业及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就占26亿元。

作为袁诚家的代理律师,我们曾邀请一些国内知名专家作了论证,结论是17家企业应该返还,17家企业在政府监管期间以及被处置后由他人经营期间已经现实产生的收益,属于客观的、确定的利益损失,应认定为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返还;但涉案企业在他人经营期间未现实产生的或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企业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017年8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作出6.79亿元国家赔偿决定,该数额基本上由袁诚家、谢艳敏的个人款项和17家企业转让的数额组成。辽宁省公安厅认为当时的转让有效。此案已向公安部提出复议,要求返还17家企业及相关收益,因为17家企业在侦查期间是涉案资产,根据刑事诉讼法是不能被处置的,何况袁诚家和谢艳敏并不是自愿处置。

另一起广受关注的民营企业家赵守帅也提出了20多亿元的国家赔偿。

赵守帅,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农民企业家、农牧机械总公司老板。上世纪90年代末,赵守帅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1999年1月,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赵守帅被“跨省”强制带走。后来,新乡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2018年7月,新乡中院重审判决赵守帅及其公司无罪。

赵守帅出狱后,鼎鼎大名的赵半城,已经一无所有。

企业原来的资产,因为一些官司,已经被甘肃的法院处置。当时相当多的欠款,因为人在监狱,过了诉讼时效,甘肃的法院并没有支持。其公司被查封、关停,后因无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迫停产、停业。

2018年11月,赵守帅的公司向新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的数额高达21.6亿元。

新乡中院没有支持赵守帅的赔偿请求,目前,河南高院正在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袁诚家和赵守帅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了针对财产的赔偿,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而对停产停业的损失,第36条规定了“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只赔偿必要的经常费用开支,而且还是在吊销、责令等停产停业与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的情况下。

而这些损失,显然不能弥补一个企业因冤错案导致的损失。

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如何计算?

一些人的观点是,国家赔偿法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已经得到并且失去的部分,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有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间接经济损失,所以是不赔偿的。但是,企业因为冤错案,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确实产生了合同损失和必然可以得到的预期收益损失,而且这些损失经常非常的巨大,如果一律不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对企业家显然不公平。而如果司法实践中没有“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情况,国家赔偿法的这一条文就是一纸空文。即使仅仅根据逻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这一条文,也存在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的情况。

况且,这些损失在合同法中是认可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在不断扩大。

最高法院主编的《国家赔偿办案指南》一书中,曾有四川高院判决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的案例。在眉山东坡食品厂诉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行政赔偿案中,法院认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主要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眉山县乡企局对东坡食品厂的非法接管,导致东坡食品厂正在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断并转由他人收取而发生的损失。因此,该损失额是可以计算和确定的,应属直接损失。

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将企业的经营效益纳入赔偿的考虑因素。

笔者认为,确实有必要将企业客观存在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考虑因素,而也确实有必要,将“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作一些更细化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

〔作者系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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