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最高法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公交車司乘衝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指出,糾紛起因多爲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爲……(11月19日人民日報客戶端)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各地高度重視公交司機安全保障。而上述報告披露的司法大數據,筆者認爲,給各有關方面帶來了全新的警示或啓示,無論是乘客、公交企業還是司法、監管部門,都應該從這些數據中吸取教訓,爲公交車安全運營構築更牢固的“防火牆”。

從乘客角度來說,這些數據值得關注,如糾紛起因多爲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這說明部分乘客“小心眼”,由於斤斤計較釀成衝突事件。再如,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爲,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可見這些乘客還是“衝動型”。

上述數據對乘客至少有三種警示:遇到小事要冷靜看待和處理,絕不能升級爲衝突;即使矛盾升級也應通過正常渠道解決,而不是去攻擊司機;更不能在車輛行駛中攻擊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因爲事故後果和法律後果都很嚴重。而且,糾紛起因多爲小事也提醒公交企業完善自身服務,減少小事發生率。

另外,僅約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衝突的情形,坦率地說,這個比例有點低。如果有更多乘客勇於制止司乘衝突,顯然可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因爲其他乘客出面可減少司機受到攻擊。當然,我們不僅期待更多乘客見義勇爲,也期待有關方面鼓勵乘客見義勇爲,還期待公交車配置專職安全員。

從公交企業角度而言,應注意這幾個數據:超七成案件發生在市內道路、路口、大橋、盤山路、高速等危險環境下;面對糾紛,約三成案件的司機選擇了避讓。前一個數據表明,在危險環境下越容易發生司乘衝突,這更令人憂慮。後一組數據則表明,公交司機面對糾紛時選擇避讓的比例還有待於提高。

所以,公交企業在司機培訓過程中,就需要重點提醒司機,越是在危險路段,越應該避讓糾紛。其中,公交司機即使有理,爲了安全也要承受委屈。之前有地方曾推出公交司機“委屈獎”,重慶公交車事故發生後,更多地方推出該獎勵,這是對公交司機受委屈後的一種必要補償,希望獎金額度不斷提高。

從司法的角度來說,對這類案件的認定和裁量是否準確,需要思考。據悉,案件量佔比排名前六的罪名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交通肇事罪,盜竊罪,這可能存在相似案件出現不同認定和裁量的問題。那麼,下一步能否出臺司法解釋指導這類案件審理?

數據還顯示,乘客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爲主,佔比55.77%。雖然犯罪乘客都被判處了刑期,但據說大都又會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方式終結,懲罰、警示效果打了折扣。不久前,有人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處“實刑”,顯然比其他罪名針對性更強,這需要完善刑法。

此外,上述報告指出,公交車司乘衝突引發的刑事案件量穩中有升。這是一個不好的信號,希望引起各地交管等部門高度重視,全面規範公交企業日常管理,以更多更有效的措施預防公交車司乘衝突,把這類案件量降低,這也是在降低公交安全事故發生率。希望有關方面從司法大數據中看到各自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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