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另外,張平任烏審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及簽訂、履行烏審旗人居環境示範試點工程SZZN生物質綜合利用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規定調查論證、未進行招拍掛程序,擅自決策與無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簽訂、履行合同,均給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中新網巴彥淖爾12月21日電 (記者 張林虎)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發佈消息稱,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委原書記張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張平獲刑13年。

原標題:受賄超千萬 內蒙古副廳級官員張平一審獲刑13年

中新網巴彥淖爾12月21日電 (記者 張林虎)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發佈消息稱,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委原書記張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張平獲刑13年。

據瞭解,張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區委書記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託事項,提供幫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美元、英鎊等財物,共計1284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

另外,張平任烏審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及簽訂、履行烏審旗人居環境示範試點工程SZZN生物質綜合利用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規定調查論證、未進行招拍掛程序,擅自決策與無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簽訂、履行合同,均給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鑑於張平有坦白、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退繳等情節,法庭對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張平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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